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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30 04:54:59| 人氣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物品得進儲「發貨中心保稅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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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修正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得進儲「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一、「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准許進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二、「實施帳冊電腦化之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及「實施帳冊電腦化之重整專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重整後全數外銷。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與海關連線並可供遠距查核之帳冊電腦化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以原型態轉售(轉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四、前述保稅倉庫進儲、轉售(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承購之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相關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惟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物流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五、前述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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