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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07 05:18:52|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稅總局將訂定﹁轉口貨物關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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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轉口貨物通關時效,關
稅總局將訂定﹁轉口貨物關務作業要點﹂,目前研擬中的草
案要點包括,經海關認定為低危險群運輸業所載運的貨櫃,
得由運輸業者提供相當應繳稅費金額的保證金,或以加封海
關封條替代押運,該保證金得以運輸業保證金辦理。

草案中目前已明確定義﹁轉口﹂是指貨物在同一關稅局海
關監管下,自進口運輸工具移轉至出口運輸工具的通關程序
;﹁轉運﹂則指貨物在海關監管下,由某一關稅局移到另一
關稅局的作業方式。而轉口貨物限進儲於專營或兼營轉口貨
物的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或其他法令規定場所的轉口貨物專用
倉。

草案中規定,未來轉口貨物出口時,應由運輸業填具轉運
申請書,依海關公告的程序及作業流程向海關申報,經核發
轉運准單後辦理出倉裝運出口運輸工具手續,其需轉運他關
稅局者,應按海關規定的貨物控管作業辦理。前項轉運申請
書及轉運准單應載明進出口工具名稱、貨品、轉至地點、提
單號數、櫃號及貨物標記,以電腦連線向海關傳輸申報者,
免送書面轉運申請書。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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