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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07 05:15:56| 人氣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進口許可文件及報關資料務必確實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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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廠商報運貨品進口時,未
依規定翔實填報簽報許可文件及報關資料,造成通關困擾。
由於海關為簡化作業程序,處理貨物通關查驗貨證相符時即
可憑證放行,以免進口時延宕通關甚至產生困擾,基隆關稅
局特別提出呼籲,請廠商務必確實填列。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貨物進口運抵我國口岸後,需辦理
報關、納稅等通關程序,在正常情況下即可﹁放行﹂,否則
將有責令﹁退運﹂或﹁沒入﹂等不同情況,相對在貨物准﹁
放行﹂、須﹁退運﹂、要﹁沒入﹂前,均處於通關狀況,由
海關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等法規處理。

 為使貨物通關作業兼顧便民與防弊,並減少公文往返簡化
作業手續加速通關,關稅總局曾與國貿局開會決議,海關辦
理貨物通關查驗貨證相符時即可憑證放行,並於放行後再函
該局參處,海關歷年處理類似案件,均秉持該項原則依法行
政。

 基隆關表示,海關查獲廠商報運非屬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
大陸物品,若涉及能否憑證稅放案件,均依國貿局明文規定
兩項原則處理:

一.廠商持憑國貿局或簽證銀行核發︵包括誤簽︶之大陸
物品輸入許可證辦理報關,經查驗結果貨證相符,惟實際到
貨所列稅則號別屬尚未開放之貨品,海關於查驗貨證相符後
,即憑證放行,事後再函送國貿局。

 二.廠商違章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貨
,經海關查獲於核發處分書前,適值主管機關公告開放進口
或取得專案核准輸入許可證之案件,經查驗貨證相符,准其
辦理通關放行,免予論處。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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