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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2 05:39:44|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進口貨因故須原貨復運出口或銷燬者得退回原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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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指出,依規定繳納關
稅進口之貨物,進口一年內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於禁止
後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燬者,發還其
原繳關稅。惟政府所定管制標準,如係在貨物報運進口之日
期前即已生效實施,即非﹁進口後﹂政府始禁止而不能使用
,將無法適用前例條文。

 最近部分廠商貨物進口並經繳稅放行,但所進口之貨物未
通過檢驗標準,業者原繳納之關稅是否得以退回,引起業者
疑慮。

 針對標檢局檢驗標準公告實施後進口的貨物,關稅總局認
為,若經標檢局准予輸入並經納稅義務人繳稅提貨,即使標
檢局事後檢驗不合格,業者擬復運出口或就地銷燬,若參照
財政部前述核示,並不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亦無法發還其原繳關稅。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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