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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02:02:07|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進口酒類105年起一次查驗一次放行 「先報驗、後報關」申請查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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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105年起一次查驗一次放行 「先報驗、後報關」申請查驗進口  2015122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進口酒類查驗管理作業大變革!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三)日宣布,為發揮行政機關共同一體行政效能,自明(一○五)年一月一日起,進口酒類查驗管理原由財政部國庫署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之取樣部分,將改由海關於查驗貨物時一併辦理。關務署呼籲酒類進口業者應以「先報驗、後報關」方式申請查驗,亦即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財政部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以減少新制實施的行政作業時間。對於貨櫃裝運之酒類進口業者,最好以棧板方式裝載,並配合海關查驗及取樣,將貨品從櫃內搬出至適當地點並適度堆置,以利取樣及貨物順暢通關。

關務署表示,依我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進口酒類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酒類衛生標準」,經查驗符合規定之酒類才能進口。現行進口酒類除海關辦理貨物查驗外,由於仍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取樣並檢驗合格後,貨物始可放行。

由於海關在全國各商港、機場及其週邊都設有進出口貨物通關地點,由海關承接進口酒類取樣業務,除具有通關便利性外,亦可結合通關查驗及檢驗取樣二項行政程序,日後酒類進口業者將可藉由海關一次的查驗作業,同步完成貨物通關與檢驗取樣,俟國庫署查驗無訛後以電子訊息回復,貨物將可一次放行,除了可以達到降低行政成本與加速酒類貨物通關的雙重目的,同時也可避免進口酒類未及於海關查驗貨物時取樣,須另改由地方政府協助取樣所造成進口酒類需經二次查驗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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