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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6 01:56:17| 人氣1,3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簡化國內航線「海上走廊」轉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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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國內航線「海上走廊」轉運程序,並利於業者從事該項業務,海關對船舶運送業者出具「承諾書」者,不再以電腦控管。

 高雄關稅局昨天表示,目前利用海上走廊轉運進口未稅貨物(貨櫃)之船舶,除行駛國際航線之國輪外,尚包括行駛國內航線的國輪。日前經財政部關稅總局核定,行駛國內航線之國輪可以在國內各國際港口間運送未稅之轉運貨物(貨櫃),至於航行國際航線之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依航業法第四條規定,須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運送國內國際港口間之未稅貨物(貨櫃)。

 依規定,目前從事海上走廊運送業務之國際航線船舶,均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予以登記,並以電腦控管;對國內航線船舶,海關為簡化其辦理轉運程序,並為利裝載轉運進口未稅貨物(貨櫃)從事海上走廊業務,其運送作業因同陸上拖車拖運貨櫃,不再以電腦控管,僅須由進口運輸業者或受委託報關之報關業者(簡稱轉運申請人)繕具轉運申請書,並檢具由轉運申請人及國內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聯名出具之「承諾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轉運手續,即可辦理轉運業務。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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