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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1 03:16:43| 人氣3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取得貨樣不再限定查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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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修正,可採更機動的方式取得貨樣,不再限定於查驗階段,也賦予免驗貨物亦得提取貨樣的法據。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為配合新關稅法實施暨授權海關提取貨樣不再受限於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才可進行,財政部已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以符關務作業實際需要。

 因應修正後關稅法的條次變更,「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已配合修訂文字內容,將原文內「關稅法第四十五條」修訂為「關稅法第五十條」,以符法制。由於現行進出口報單均已取消「應驗」規定,原經海關電腦核定通關方式為C2應審免驗之貨物,而海關在處理過程中認為有提取貨樣必要時,是否應牽就規定將C2報單更檔為C3報單,按貨物查驗程序提取貨樣經常造成報關業者與海關間的爭議。

 基隆關表示,財政部在這次準則修訂時已刪除「於查驗進、出口貨物時」這段文字,亦即海關可以更機動的方式取得貨樣,不再限定於查驗階段,也給予免驗貨物亦得提取貨樣的法據。

第三十三條前段原載「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得於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提取貨樣。」其意指海關提取貨樣必須在查驗進出口貨物時進行,因此對海關處理出口委外加工案件等取樣程序,經常造成極大困擾。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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