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04-07-20 02:07:27| 人氣4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規定修正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海關修正「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本次修正計第二點、第四點規定有關申請報關業者分類及取消降低抽驗比率資格條件等。

依修正內容,報關業者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二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報關業者分類:
(一)申請之前一年,設立達三年以上。
(二)申請之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數量與申報之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三者。
(三)申請之前二年,報關業員工無對關員威脅、利誘或施暴,經依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者。
(四)申請之前二年,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所漏進口稅額、溢沖退稅額或經處分沒入貨物之價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海關依法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每一年合計未超過三次者。
(五)申請之前二年,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侵犯智慧財產權、仿冒或違反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規定,每一年合計未超過三次者。
(六)申請之前二年,報關業者經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受警告或罰鍰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每一年合計未超過六次者。
(七)申請之前二年未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者。
(八)申請之前一年所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之處分。
(九)申請之前一年所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受警告及罰鍰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合計未超過三次者。
(十)申請之前一年,全年報單數量在該關區居前百分之五十者。
(十一)申請之前一年,員工人數達八人以上者。
(十二)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基本工資。
(十三)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按時參加海關所舉辦之講習。
具備前項十三款所列條件者為第一類報關業者;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中任三款所列條件者為第二類報關業者。
海關於每年三月底完成審核,並應以書面將審核結果通知原申請報關業者。

至於經依第三點規定降低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取消其降低抽驗比率之資格,並以書面通知:
(一)報關業員工對關員威脅、利誘或施暴,經依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者。
(二)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所漏進口稅額、溢沖退稅額或經處分沒入貨物之價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海關依法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該年度合計三次或以上者。
(三)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侵犯智慧財產權、仿冒或違反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規定,該年度合計三次或以上者。
(四)報關業者經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受警告或罰鍰處分,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該年度合計六次或以上者。
(五)當年度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者。
(六)其他違法情事者。

台長: ccc
人氣(48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