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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2 04:58:00| 人氣4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稅倉庫及發貨、物流中心大陸物品監管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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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將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儲未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監管要點」修訂更名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規定保稅倉庫、發貨中心、物流中心依海關核准項目及其本身條件的不同,分別可將「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原型態報運銷售至第三地區,或重整後全數外銷,或轉售及重整後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彼此相互轉儲,其過程均免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並自下(五)月三日起實施。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儲未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監管要點」自八十五年一月八日發布迄今,內容經過多次修訂,關稅總局為便於參考適用,將原分散的法規重新彙整,並修訂名稱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使業者可靈活運用來自大陸地區的資源,提昇產業競爭力。

 為利於管理,海關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編製上月份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出倉及存倉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查核關員將定期或不定期列印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清表及出倉清表,並前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抽核貨物存倉情形。如經查獲違法內銷事實、申報不實或帳載不實情事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等規定議處,海關並會將違法情節函知經濟部國貿局。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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