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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2 04:57:00| 人氣3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將訂定「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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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空運危險物品能安全地運送,並為使危險物品空運作業能符合國際規範,民航局訂定「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草案,明定危險物品識別之相關規定,及非經有關國家豁免否則禁止空運之危險物品。 

 該項草案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並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八號附約「危險物品空中安全運輸」、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規定所擬。

 由於空運危險物品時,託運人應確認所託運之物品係使用正確運輸專用名稱,因此將明定危險物品識別。在緊急情況下,即使不適合航空運送或無法完全符合辦法規定時,得經申請危險物品運送豁免許可後,以航空方式運送,因此明定除非經有關國家豁免否則禁止空運之危險物品。 

 交付危險物品空運之託運人,應按規定檢送已簽署之危險物品空運完整文件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文件檢附之危險物品申報單應由託運人簽署,並應正確完整記載該危險物品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按規定予分類、識別、封裝、標示。危險物品空運文件應使用英文記載,但國內運送者得使用中文記載。 

 辦法中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託運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等與危險物品空運有關單位應提供資訊,供其僱用人員履行危險物品空運有關之責,並應提供危險物品緊急事件之處理程序。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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