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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4 14:54:00|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巴自貿協定優惠關稅應於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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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公告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申請適用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品,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填報PT,如進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未及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致無法以填報PT方式報關時,其報關權宜措施依公告事項辦理,施行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進口貨品無法以填報PT方式報關時,按一般通關作業傳輸進口報單,並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由海關分估單位審核處理。
 二、報關時應檢具書面申請書,申請該項進口貨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三、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並依本總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總局徵字第0
   九二0一0七九0五號公告規定,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
   該產地證明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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