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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04 14:16:18|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經濟部籲廠商遵守商檢法規定 以免觸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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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昨天呼籲廠商,務必遵守「商品檢驗法」規定,完成商品檢驗程序後,始得將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以免觸法受到重罰。


 經濟部去(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商品檢驗法」後,將商品檢驗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等四種,明定採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方式執行檢驗者,得指定公告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大幅簡化商品檢驗程序。相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有效落實後市場監督管理,新修正「商品檢驗法」罰則規定已大幅提高罰鍰額度。

 依「商品檢驗法」處罰規定,若報驗義務人違反檢驗義務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報驗義務人違反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命令者,處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銷商違反停止陳列或銷售命令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報驗義務人違反檢驗義務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表示,我國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商品檢驗方式,去(九十)年新修正的「商品檢驗法」增列監視查驗、符合性聲明二種檢驗方式,並可將商品檢驗方式從邊境逐批檢驗,改為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並得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採加重後市場管理。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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