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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04 14:15:35| 人氣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科園區輸入保稅貨於進口地通關作業規定出爐 八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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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公布「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並新增科學工業園區進口報單(P4、G7)由進口地關稅局辦理自動化通關作業,兩項新措施均自本(七)月八日起實施。


為便利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廠商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關稅總局特訂定該作業規定。七月八日起,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除可向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其選擇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者,須依本該作業規定辦理,運輸業進口艙單申報,依報關手冊有關艙單規定辦理。

 進口報單申報部分,報單類別限P4、G7,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其海關監管編號,並確實填報保稅貨物買方、賣方料號。P4報單之納稅辦法,保稅貨物為56;機器設備為5Y;G7報單之納稅辦法為99或55。園區事業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可透過園區管理局通關自動化系統辦理簽證後,經由通關網路送達海關,亦可直接經由通關網路送達海關。

 進口報單收單部分,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核銷艙單或再經海運轉至地海關辦理轉運後,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空運)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或轉至地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進口報單查驗、分估、徵稅、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進口地海關依科學工業園區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屬應審核輸入許可證者,應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發之書面輸入許可證辦理。進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海(空)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加註附帶條件加封)

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所)。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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