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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2 12:18:06| 人氣54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青春春色盪漾-論高中生嫖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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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高雄某高中三年級楊姓學生在旅館與一名大陸妹從事性交易,遭警方逮獲。在此姑且先不論大陸妹來台賣淫的相關性論述,僅從以「少年」-「大陸妹」為主體的面向來思考此一事件。在此所蘊含的思考點可大致分為對大陸妹的懲罰和對少年的保護兩類。

在大陸妹的部分,可根據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與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和協助或以他法性交易者,除了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外﹔還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十五條非法進入台灣以及從事不正當活動,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少年的部分,則無相關法條可加以約束、禁止或予以懲罰。但對此而言,顯示出社會和價值認知上對「青少年」及「大陸妹」兩個主體的不同處置,前者傾向於保護,而後者偏重懲罰,法條的立基點僅就事實結果部分加以處罰卻未就事件起末與以評估責任歸屬,這對受懲罰的一方而言,是不甚公平的。對於青少年這個族群,無論是法律或是社會價值,皆以保護的角色,採取輔導的方式,忽略社會環境對青少年的影響以及個體本身的成熟發展,這勢必將成為青少年偏差行為極大的遊走空間,權利與義務的不均等,享受被保護的權利,不必承受任何的懲罰或約束,也導致間接支持與縱容其行為。

除了事實的處置,包含牽扯至法律面的刑責與罰責歸屬問題,還應追尋問題的根源點-『少年性交易』,特別是少年作為主動角色進行買春行為的意涵探究。在這裡,檢討的面向應從「法治」-「親職」-「道德」-「性教育」四方面來解構,『買春』這種犯法行為發生在青少年主體,情色犯罪的低齡化也證明法治對於道德與慾望的約束力薄弱﹔而除了性教育在學校教育體系的卑微基本層次外,尚有父母在家庭中對子女的思想灌輸,親職教育偏向整體教育的偏頗,傾向升學主義的功利,而忽略孩子最重要的成長問題和需求。

究其個案的條件分析,爆發此一事件絕非偶然,必為個人或他人所傳授的經驗累積,在此,也可見同儕團體對少年個人產生的影響力甚鉅!足以大過個人的意志力和社會道德壓力。弔軌的是,究其原因竟是因課業壓力大因而翹補習班從事性交易,這對擴大來看的同年齡高三學生群體而言,無非是極大的中傷!為此遺憾的是對於即將達刑事法成年的學生,在生理心理都應該擁有某種程度成熟的年齡,竟將個人性慾的歸因推至整體教育制度的社會環境上,先不論其他道德性指稱,僅就少年個體而言,重視慾望的滿足卻忽略自己身體安全,這樣的結果,顯現『性教育』在家庭、學校、甚至社會中的偏頗,長久以來性教育觀並未隨著性態度、性觀念的開放而轉變,傳統保守的價值觀與文化價值更突顯了性知識的不足、親職教育的失衡甚至是法治教育的失敗。

對此所採取的處遇包含事前預防和事後處理兩類,前者為加強落實家庭教育法,由於此法不具任何強制性,易流於空犯條文,建議以鼓勵措施促使各級學校、大眾傳播媒體及社會教育機構等確實實施可含親職教育、兩性教育在內的家庭教育,對於法條規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實施四小時家庭教育及會同家長的親職教育,應設法增加其效能,這有賴於更多元、活潑的課程設計、師資教學以及加強結合衛生、文化、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單位充實課程內容和推展正向的宣導活動。

在事後處理上,應將嫖妓、吸毒等犯罪行為和吸煙、飲酒、嚼檳榔、觀看不良物品或電子產物等累犯偏差行為予以納入少年(兒)事件處理法,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保護下,也予以相對責任擔負及實質性懲處。另外也應就偏差之少年提供輔導和支持服務,在消極性處罰外,給予積極性協助,期使能藉此健全教育體系、輔導系統和青少年支持系統,避免問題的擴大,進而減少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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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剛
很讚的分享~~!
2020-02-26 05:09:2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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