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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 10:49:30| 人氣3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臉書爆劈腿,小心禍從口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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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小明與小美原是班對,但畢業後小美漸漸冷淡,某日小明就趁休假去找小美,豈料竟撞見小美正與隔壁老王打情罵俏,小明極度憤慨與小美對質,一陣爭吵辱罵後兩人當下分手。回家後小明越想越氣,於是在臉書上辱罵小美「無縫接軌」、「X你娘」、「不要臉」、「愛慕虛榮」等字眼,且公布於自己的臉書動態上,要所有的大學朋友大家一起來評評理;小美不甘受辱,來問小蔡律師,雖然自己確實有錯在先,但小明之言行,是否可以控告他「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

 

法律意見:

有關「公然侮辱罪」所涵射的範圍,多數見解認為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之負面評價,例如罵人「X你娘」、「不要臉」、「白癡」等,此種言論雖然會造成當事人備感受辱,但旁人不會以為行為人所言為真。而「誹謗罪」則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此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是指涉及具體事實之負面評價,例如指稱小美「無縫接軌」、「愛慕虛榮」等。但是若所散布之內容為真實者,是否可以免責?原則上行為人若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得以免罰,但是若該事實僅涉及對方私人德行(私生活)而不涉及公共利益者,即便所述事實為真,仍必須責罰。因此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所述事實為真且該事實與公益有關,才可以阻卻違法。相關認定標準,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

 
本案事實中,小明在臉書公開動態上,指稱小美「無縫接軌」(指與前男友剛分手即結交新男友之人)、「愛慕虛榮」等,縱使所言事實為真,但此事僅涉及小美個人私生活,因此小明仍可能涉犯誹謗罪。
文/蔡尚樺律師

台長: 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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