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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15:44:51| 人氣4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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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最近發布函釋,指出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也就是全國打工族只要當天上班超過8小時,第9個小時起,雇主就要發加班費。

 

目前我國彈性工時分為3類,包含2週、4週及8週的彈性工時,適用的行業可將2週、4週及8週內的總工時,在這段期間內的工作日彈性分配。例如實施雙週或4週的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可從8小時變更為10小時,到第11個小時才需要算加班費。

 

不過,勞動部指出,彈性工時是為了讓全職工作者的零碎工時能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的困難;但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都是短時間的工作,因此不適用彈性工時。

 

勞動部長陳雄文17日在立法院表示,『雇主用彈性工時的方式,讓他規避加班費的給予,所以我們給他做一個明確的規範,打工族工作超過8小時還是要給加班費。』



照顧勞工的方向是對的!但法律解釋大有問題!
「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這句話指的是「時薪」計的勞工嗎?
什麼是打工族?每星期工作時數多少以下算是打工族?

時薪與月薪之差異,只在於計薪方式之不同。其它仍受法令之約束。勞基法中有關「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的規定,資方仍需遵守。例如勞基法第32條每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個小時。如果沒有正常工時,要如何定義延長工時?

如果打工族每日的正常工時仍是8小時,又為什麼每二週、四週、八週就沒有正常工時?

如果因為時數少,就這樣解釋,那時數多呢?時薪制的勞工要不要受每雙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的規定?當然要!那麼所謂「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云云,是否經得起法律上的驗證?

如果法令上允許雇主對於「月薪制」的勞工,經勞資同意後,得採彈性工時,
就勞基法的相關條文,實想不出相同法律上為何「時薪制」得以排除適用?
函釋應該是就法令上作出最適當之解釋!而非天馬行空自創法律以外的空間。

或者,應直接修法明定,採「時薪制」計薪者不得適用彈性工時

否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依法採取彈性工時,請問勞動部或勞工局要依那一條法律開罰?

如果雇主依法申訴,甚至打起官司!提出勞基法相關條文之依據,請問勞動部要如何說服法官,其不適用之法條為何?




相關新聞頁面

https://tw.news.yahoo.com/%e6%89%93%e5%b7%a5%e9%80%be8%e5%b0%8f%e6%99%82%e5%8f%af%e9%a0%98%e5%8a%a0%e7%8f%ad%e8%b2%bb-%e5%8b%9e%e5%8b%95%e9%83%a8%e5%8a%a0%e5%bc%b7%e5%8b%9e%e6%aa%a2-022300338.html




法律相關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30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基法第30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勞基法第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正常工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台長: 就業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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