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最近發布函釋,指出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也就是全國打工族只要當天上班超過8小時,第9個小時起,雇主就要發加班費。
目前我國彈性工時分為3類,包含2週、4週及8週的彈性工時,適用的行業可將2週、4週及8週內的總工時,在這段期間內的工作日彈性分配。例如實施雙週或4週的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可從8小時變更為10小時,到第11個小時才需要算加班費。
不過,勞動部指出,彈性工時是為了讓全職工作者的零碎工時能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的困難;但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都是短時間的工作,因此不適用彈性工時。
勞動部長陳雄文17日在立法院表示,『雇主用彈性工時的方式,讓他規避加班費的給予,所以我們給他做一個明確的規範,打工族工作超過8小時還是要給加班費。』
照顧勞工的方向是對的!但法律解釋大有問題!
「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這句話指的是「時薪」計的勞工嗎?
什麼是打工族?每星期工作時數多少以下算是打工族?
時薪與月薪之差異,只在於計薪方式之不同。其它仍受法令之約束。勞基法中有關「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的規定,資方仍需遵守。例如勞基法第32條每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個小時。如果沒有正常工時,要如何定義延長工時?
如果打工族每日的正常工時仍是8小時,又為什麼每二週、四週、八週就沒有正常工時?
如果因為時數少,就這樣解釋,那時數多呢?時薪制的勞工要不要受每雙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的規定?當然要!那麼所謂「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云云,是否經得起法律上的驗證?
如果法令上允許雇主對於「月薪制」的勞工,經勞資同意後,得採彈性工時,
就勞基法的相關條文,實想不出相同法律上為何「時薪制」得以排除適用?
函釋應該是就法令上作出最適當之解釋!而非天馬行空自創法律以外的空間。
或者,應直接修法明定,採「時薪制」計薪者不得適用彈性工時。
否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依法採取彈性工時,請問勞動部或勞工局要依那一條法律開罰?
如果雇主依法申訴,甚至打起官司!提出勞基法相關條文之依據,請問勞動部要如何說服法官,其不適用之法條為何?
相關新聞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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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基法第30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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