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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6:23:18| 人氣14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消失的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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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應放假之紀念日)總共19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婦幼節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沒有發現紅字的部份,有七天國定假日不見了!
公部門和學校在實施「週休二日」後, 這七天
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只紀念而不放假了。

那領「月薪」的勞工朋友呢? 是不是都跟著不放假呢?
如果公司跟進實施「週休二日
那原則上這些紀念日已移到「週休二日」放假放完了

否則如果沒有其它約定調整放假的情況下
以上之國定假日仍要放假一天。
而且如果遇到星期日,還要補假哦!

台長: 就業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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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工作甘苦(工作心得、創業、求職) | 個人分類: 02 勞工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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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員
104/04/27

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動部所提勞基法修正草案,法定工時擬由雙周84小時,修改為單周40小時,配合減少的8小時法定工時,加班工時上限擬由每月46小時,調高為每月54小時。

陳雄文指出,法定工時縮短後,勞工原享受的19天國定假日,也將與公務員拉齊為11天,加上五一勞動節,國定假日一年共12天。

差額7天將恢復只紀念不放假,勞工未來比照公務員不放假的日期包括。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記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2015-04-27 1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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