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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16:10:37|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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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


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易言之,雇主縱無過失,亦應對勞工之損害給付補償費
所以雇主千萬千萬要幫勞工加「勞保」
不然發生萬一,小雇主可能就得破產!勞工也可能求償無門!



但是法條上有一些奇怪的地方:白話就是莫名其妙!


1.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為什麼有了勞保不是勞保局負全部之補償責任?而是得以抵充!這種不確定的法律責任是要害死雇主嗎?


|2.
什麼叫做
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由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既然是職災,既然有勞保,那就應該由勞保局負擔全部之補償責任!政府豈能把萬一勞保的殘廢給付有漏洞,推給雇主?萬一雇主負擔不起,勞工不是求償無門?

台長: 就業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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