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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8 14:53:28|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投資型保單 不能載明「可免稅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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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天規定,要求壽險業自3月起,投資型保單銷售文件上,不能載明「可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金管會還要求,須以「鮮明字體」標出:「稅法相關規定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等警語。保險局表示,這是為避免壽險業者以免所得稅、免遺產稅等相關文字進行招攬,造成消費者誤解,才增訂該規定;而且除「保險商品簡介」不能寫之外,包括「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上,都不能出現這類文字。

金管會官員說,國稅局在查核綜合所得個案時,經常針對「投資型保單」祭出「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部分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投資人原以為有節稅優惠,但後來反而被課稅、甚至被罰。

官員說,國稅局特別鎖定高齡或帶病投保者購買投資型保單後死亡,追查這些人是否逃漏遺產稅。在許多案例中,當事人原購買保單所領的「死亡保險金」,都被計入遺產課稅,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金管會去年曾去函財政部,要國稅局講清楚,何謂「實質課稅原則」?例如多少歲以上投保是「高齡投保」?70歲還是80歲?「重病投保」要罹患哪些病?但財稅相關單位未明確回覆。

但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死亡保險金,只要事先「指定受益人」,可不計入當事人的遺產課遺產稅,且「保險法」法律位階高過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但實務上,還是有很多民眾被國稅局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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