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烏科(Cinclidae)的鳥全世界有四種,分別在歐亞大陸東西、南北美洲各一種。相較而言,河烏科的鳥既不大也不美,但是頗受賞鳥人嚮往,至少對我而言是如此,因為它們是所謂的環境一級指標鳥。河烏是一種溪澗鳥,對環境水質的要求在鳥類中最嚴苛,只有在水質最清澈而且干擾最少的地方才看得到它們活動,這就是環境一級指標的意義。
在歐洲,水質水量最驕傲的國家是北歐的挪威,而(白喉)河烏(Cinclus cinclus)也是該國的“國鳥”。我曾經四次在挪威旅行,當然也多次在當地奔流的精美溪谷中體驗河烏躍入水中覓食的感動。東歐以外的歐洲大陸,這樣的機會就少得多。這種領域性強烈的溪澗鳥,只有在法西交界的庇里牛斯山顛的水域裡,才有較明顯的分布。即使是歐洲人驕傲的阿爾卑斯山區,河烏也是難得一見的鳥類。
國內最盛行的一本野鳥圖鑒裡,(褐)河烏(Cinclus pallasii)歸類為台灣稀有鳥種。不過去年和學弟開始從新店溪上游從事輕艇活動以來,我開始懷疑圖鑒的正確性──在南勢溪及支流的水域中,河烏的分布密度遠遠大過我過去在其他國家的經驗,即使是挪威!最近一個月前,我背著充氣舟到桶后溪,由於溪水的冰冷,溪谷裡只有我一個人類在活動,船過無痕,幾次以不到十米的距離經過憩息於石上的河烏。
背起輕艇到處跑之後,經常被問到一個荒唐的問題:這裡可以划船嗎?我的回答通常是:為什麼不可以?有禁止嗎?對方有時候會追問:可是應該沒有開放吧?很顯然地,在我的看法,沒有禁止,就是許可;但是很多人卻以為,法律或政府沒有開放,就是禁止。
有這種父權社會看法的人其實比想像中多。
我的船還沒從捷克寄來以前,我就寫email到馬市長信箱,問他台北市區的水域是否禁止輕艇活動。工務局長具名的回函告訴我,目前法律並不禁止輕舟在台北市的河川上活動,但是為了管理的需要,“必須報備”。輕艇進來之後,我跟我自己報備了,因為我不知道依據什麼法律填寫哪份表格來跟誰報備。
長期浸泡於父權社會的台灣人有這樣的想法實在不奇怪。不過我和我的河烏同伴都沒有這種思想腫瘤。
即使在最近的政治學教材裡還是經常提到,父權專制的社會比較民主開放的社會要有“效率”。事實上,“效率”這個字在此處有不可思議的模糊,這個模糊本身並不容許透過“私法自治”的自願行為規範,達到更多的“效益”,不過是預設了人類社會生活的限制,局限了追求個人效益而達到總體更大效益的可能。甚至可以說,父權專制下,“效率”的結果卻經常不巧產生負的效益。
依照目前的父權法律,輕艇活動在很多水域尤其是各水庫、壩、堰都是禁止的,可能遭到管理機關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此處姑且不論相關法規在型式上和實質上明顯違反行政法原理部份,從效益的觀點來裡解是個更根本的途徑。
我為什麼玩輕艇?當然是因為我自願!從這個自願行為中,我得到我自己認為很有價值的效益。起碼,這個效益明顯超過我購買輕艇、花費精神、時間、以及忍受可能的秋霜烈日、嚴寒酷暑的代價,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意外風險,我才會願意從事。更重要的,在和其他可能的選擇相比,輕艇活動的效益顯然最大。換做別人,他可能寧可打麻將、看電影或睡覺。這就是自願行為的意義,每個人以自己認為可以獲得最大效益來支配自己的資源,而且在需求其他資源的情形下,以自願交易來滿足彼此的需要。
我有什麼需要?比較好的比擬,大致上和河烏夥伴的需要類似:我對潔淨的河川和台灣絕佳的自然有強烈的偏好。政府和法律對我的這個偏好明顯有敵意,從法規來看,從事輕艇是一種污染行為。在這個大帽子下,我的行為對公共財構成了成本,而且無論如何,政府不願意和我交易讓我負擔他所聲稱的成本。然而事實上,政府對我的敵視以及污蔑都沒有任何根據,但是卻斷然減損了我個人以及其他同好創造更多效益的可能。從某個角度來說,目前這樣的法律相當有效率,而結果只是將山水留給魚鷹和翠鳥。
十一月底的某個下著小雨的週日傍晚,我背著輕艇從冰冷的溪谷中爬上來。隔天,經濟部的官員來談,他質疑我為什麼不去碧潭划船,因為,該處是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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