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3/28
駱明慶
台大經濟系副教授
勞工退休金新制七月就要上路了,勞委會也努力地在電視媒體和電影院宣傳新制的好處,大意是以後勞工們的退休生活就有保障了,彷彿勞工將會多得到一筆錢。
勞基法規範之下的退休金舊制,雇主名目上雖然必須提撥退休準備給中央信託局,退休準備的所有權仍屬於雇主,勞工則必須在同一公司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者工作滿二十五年,雇主才必須在勞工自請退休時付給勞工退休金。不過由於罰則過輕,大部分雇主都沒有提撥,加上我國公司的平均僅存活約十三年,決大部分私部門勞工其實是沒有退休金的。
退休新制之下,雇主必須每月提撥勞工薪水的百分之六到勞保局的勞工個人帳戶之下,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勞工。由於沒有舊制之下必須在同一工作累積年資的問題,退休時再依帳戶中的餘額,換算成一次領完,或按月支領。因此,新制之下,先不論勞保局管理這筆退休基金的效率,這筆退休金確實是領得到的。
但是,在逐漸步入新制的同時,關於雇主減薪以因應新制確定要提撥百分之六的報導也時有所聞,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現象呢,新制不是被說成是保障勞工的一大福音嗎?
思考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勞工包括各種名目的薪水總額是怎麼決定的。勞工獲得多少工作報酬,以及雇主付出多少勞動成本,是由市場上勞動力的供需情況而定的,薪資主要決定於勞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貢獻。那麼,政府強制要求雇主在付給勞工的每月報酬中,提撥出百分之六由勞保局代管,這一項命令當然不會平白增加勞工的薪資,即使短期內雇主無法直接「減薪」百分之六,長期來看,雇主還是可以透過每年「減緩調薪幅度」來達成實質減薪的效果。
換言之,這看似「雇主提撥」的百分之六,其實原本就是勞工薪水的一部份,透過「強迫儲蓄」將錢交給不一定能有效率地管理的勞保局,雖然確定可以領到,領的卻是原本就屬於自己的錢。這和每個月把薪水的百分之六存入台灣銀行或購買定時定額基金,到了退休時帳戶內也會有一筆錢,把它稱為退休金,除非政府操作基金的效率可以打敗市場的基金經理人,又有何不同呢?
那麼,既然這百分之六的提撥本來就是薪水的一部份,國營事業工會為什麼要極力爭取將提撥率提高到百分之十二呢?這是因為國營事業員工的薪資,由於是國營,早已和市場的供需情況脫鉤,只要工會力量夠強大,退休金的提撥並不會造成入袋薪資的減少,少的是國營事業的盈餘與政府的收入,工會當然知道提撥率的提高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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