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7-07-20 16:04:53| 人氣2,2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混吃等死法官劉秀君們,繼續犯累犯慣性犯枉法裁判逍遙法外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事再抗告狀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  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星期四

抗告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受畜生公務員及法官人權迫害計達13年一直失業中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鄭玉山 最高法院院長 (累犯慣性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欠缺抗告管轄權法律常識、擅長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領導)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電話:(02)23141160

被告二:劉秀君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三:盧昱蓁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四:葉居正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累犯慣性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欠缺抗告管轄權法律常識、擅長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領導)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總機: (06) 2283101

被告五:莊崑山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累犯慣性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欠缺抗告管轄權法律常識、擅長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領導)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六:莊月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七:王參和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八:朱中和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九:謝竣閎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十:張政源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1111

案情:

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混吃等死法官劉秀君們,繼續犯累犯慣性犯枉法裁判逍遙法外,牠等未具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人類通識都嚴重欠缺的衣冠禽獸,無知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王。更無知古訓: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還無知:司法本於公平正義原則,維護憲法人權。最惡劣的是:故意不懂具有羈束力的「判例」、「釋憲文」、及「法條」。未開庭辯論就裁定駁回起訴、未審先判受害起訴原告敗訴所以要先繳裁判費才審議、不經調查就不准訴訟救助、受害人要為法官枉法裁定負責繳抗告費、受害人要為法官枉法判決繳上訴費而且上訴費更貴、上訴最高法院強制律師代理否則不給辦、最高法院大法官拒辦釋憲逕行退案因前未聘律師實體判決只是程序裁定既使走完三級審不算數,原來台灣大法官也是一群大神經病的濫權詐騙集團。在「東德」、「日本」「極權專制」國家取得博士學位,回到台灣「民主法治」社會當司法院長,以「極權專制」手段在「民主法治」社會耀武揚威,雞毛當令箭,這是台灣目前最大的「司法垃圾堆」。為什麼「程序法」不是法律或命令,不能釋憲?請許宗力、賴浩敏說清楚講明白。本法學博士正式揭發「台灣大法官就是一群詐騙集團大流氓」,近日內,將舉證向國際法庭控告牠等上流社會法官們,專職硬幹不入流、下流的濫權霸凌共犯害人勾當。天怒人怨,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620106年度補字第407號及補字第410號恐龍法官劉秀君裁定。

訴訟標的:

一、請依嚴格事實審或法律審職掌,行文調查、精算費用、開庭辯論、審議判決後定案執行裁判費。

二、訴訟標的數額,絕對不是司法詐騙集團共犯法官們「未實體審議,在程序上未審先判受害起訴原告敗訴」,所以受害起訴原告必須先繳訴訟費才辦理的共犯法官們詐騙錢財陷阱實務,請依法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三、「裁判費是必備程式,但絕非先備條件,因法院不是為有錢的財團護短而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犯法官們違反司法公平正義本質,倒行逆施,沒有理由逍遙法外,有權無責。

四、按判例民國 48 02 19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以裁判。」本案本當事人預備聲明為「請准予訴訟救助」。

五、共同正犯被告法官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主觀意識、客觀事實歷歷在目,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事實、法律、及執行;

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620106年度補字第407號及補字第410號經查係屬同一案,恐龍法官劉秀君分成二案辦理,以虛擬文字詐騙裁判費,偽造公文書侵權罪證確鑿,請一併判賠。

二、按法官有具體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顯然會有偏頗判決之虞,本人依法聲請利益迴避,遭拒,被告違法濫權罪證明確。公務員辦理公務遇有迴避原因時,應該迴避,此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甚明。公務員迴避義務或迴避制度之目的係在於:(一)確保公正裁決程序;(二)排除循私偏頗決定;(三)防止利益輸送交換,以及(四)恪遵「當事人不得兼為裁判人」之法理。公務員有迴避義務應迴避卻未迴避者,除將導致其所為之裁決行為因此無效,或是得以撤銷外,該管公務員如違反迴避義務其制裁如下:(一)懲處: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迴避義務之規範者,依該法第二十二之規定,自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二)懲戒: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規定,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與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三)罰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明定,違反公務員迴避義務之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其他法律責任,如瀆職罪、偽造公文書罪。本人提出本案有偏頗之虞「利益迴避」,聲請執行,未獲回應,牠等共犯被告強姦人權、輪姦人權,罪證明確,請判賠。

三、按民國19 0101日裁判字號19年抗字第160號裁判要旨:「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更審之請求,以批示駁斥,應認為法院之裁定,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自應許其提起抗告。」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10條:「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本案前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將本案回轉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不要臉的「集權」又「集錢」「獨裁專制」法官王參和們,不利益迴避再吃案後,第三次向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遞抗告狀,未料鄭玉山累犯慣性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故意裝蒜不懂抗告管轄權誰屬、擅長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領導。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濫權霸凌,罪證明確,本次不得不一併提告求償。

四、哪個法院才是抗告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上級法院就是「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級法院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卻把「民事再抗告狀」移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辦理,公然教唆一手遮天,愚民、欺民、詐民、害民,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67條:「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本抗告案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拒辦,轉由臺南地方法院共犯被告法官王參和們逾越權限受理,當然民國106428106年度救字第34號依法無效。本次再抗告案,最高法院應親自受理,不得推卸責任,袖手旁觀。

五、什麼是「偏頗判決利益迴原則」?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為什麼不懂?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一:「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共財產,以建立廉能政府。」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二:「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政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益,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保守公務機密,以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四:「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任事熱心與負責,以贏得人民的尊敬。」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五:「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的規劃、執行、溝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六:「公務人員應踐行終身學習,時時追求專業新知,激發創意,以強化創新、應變及前瞻思維能力。」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七:「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回應人民需求與提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八:「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以完成施政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九:「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協助與照護,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十:「公務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並秉持民主與寬容的態度體察民意,以調和族群及社會和諧。」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處受懲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以上「說的比唱的好聽」,「寫的比做的好看」,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為什麼不懂?令人難以置信。

六、因本人失業在家許久,生活十分困難,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按判例民國 29 01 01 29年抗字第179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當事人雖掛名「公用共有」祖產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處分」。再按判例民國 31 01 01 31年抗字第395號裁判要旨:「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提出東溪鎮保甲長某某等之呈文以資釋明,此項呈文既已提出於原法院,即非不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乃原裁定認為不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將其聲請駁回,殊難謂當。」前本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明沒有收入,無資力繳交訴訟費,共同正犯法官們卻說「擁有財產,並非無資力」,如果被告法官所言合乎論理法則,先實體判決再要求繳費,如果不繳費強制執行不怕收不到錢,因「擁有財產,並非無資力」,更何況本案本人一定勝訴,司法詐騙集團枉法裁判,湮滅被告犯罪證據,官官相護,欺民詐民,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瀆職罪證明確。原裁定從不調查,就認為是不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將聲請直接駁回,囂張跋扈,殊難謂當,違憲違法罪證明確。

七、按判例民國 17 01 01 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卻說「並無職權調查、派員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係屬「強姦人權法官」。法官拒絕訴訟救助,沒錢就不要上法院要人權,直接迫害憲法訴訟權,稱之為「強姦人權法官」;也係屬「詐騙集團法官」。法官未主動調查,卻主動簽結,亦稱之為「植物人法官」。不必司法實體審,專職案件虛擬判,稱之為「強姦人權法官」或「詐騙集團法官」或「植物人法官」。台灣司法院當權法官幫派門,專職案件虛擬判,是世界上舉世無匹的「強姦人權法官」、「詐騙集團法官」、「植物人法官」,A shame on you, guys!

八、按判例民國 69 04 18 69年台抗字第175號裁判要旨:「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本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共犯法官們卻說「自行釋明,不管真假,不必調查」,混吃等死強姦人權罪證明確。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卻說「並無職權調查、派員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沒錢就不要上法院要人權,專職案件虛擬判,真是世界上舉世無匹的「強姦人權法官」、「詐騙集團法官」、「植物人法官」,A shame on you, guys!

九、既始本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本當事人還是把「訴訟救助聲請」釋明如下:原住房屋因學校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弟、妹、孩、及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法本當事人「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民國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學校前後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等為了利用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貪污圖利,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本當事人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公權力膨脹,不三不四欺人耳目。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了!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律師找機會賺錢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但是沒有人管的黑機關。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外圍周邊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御請鄭文龍、林永頌律師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繼續營運。蔡英文司法改革裁撤「欠缺法源」的「特偵組」,但故意有看沒到「欠缺法源的」、「法律特權的」「法扶會」,這是什麼法治國家?共犯法官們卻說:「這不是釋明」,真是「不衛生又不識字」。這類法官歸類為「亂理法官」。法官無知論理法則,把歪理當真理,稱之為「亂理法官」。Dirty judges, are you still a human being?

十、按有羈束力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判例:「按人民有訴訟之權,既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而關於訴訟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貫徹保障憲法上人民訴訟權而設,則對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原無得以顯無勝訴之望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餘地,而竟據之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其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規定之法律,顯妨礙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本人正式提出「訴訟救助」,法官當然不得駁回,法扶會更無權駁回,「妨礙本人訴訟權之行使」,以致嚴重「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卻說「咱們無調查權、也不必派員調查、更無必要命令補正」,沒有錢就不要上法院要人權,牠等專職案件「虛擬判」,「不給錢就不辦案,給了錢再枉判」,司法詐騙集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偽造判決書欺人耳目,稱之為「姦筆法官」。

十一、又按有羈束力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判例也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然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人民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按人民有訴訟之權,既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而關於訴訟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貫徹保障憲法上人民訴訟權而設,則對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原無得以顯無勝訴之望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餘地,而竟據之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其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規定之法律,顯妨礙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本人正式提出「訴訟救助」,訴訟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本人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沒想到「司法植物人」法官劉秀君卻說:「可以未審先判受害起訴原告敗訴」,這當然有違訴訟原理。如果「未審先判受害起訴原告無勝訴希望」,卻要受害起訴原告當事人先繳裁判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詐騙集團行為,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賺取越多裁判費,這與司法公平正義本質背道而馳,法院成了「詐騙法店」,這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論理法則嗎?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司法植物人」法官們「不承認」、「不否認」、「不理會」、「不辦理」,藐視本當事人憲法人權,假借職權機會愚民、欺民、害民,詐民,心術不正的司法詐騙集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濫權惡性重大,請判賠。

十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刑法第 21 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 30 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 29 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 31 條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法第 124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瀆職罪)、刑法第 125 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瀆職罪)、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瀆職罪)、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瀆職罪)、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刑法第 277 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罪)、刑法第 296 條規定:「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妨害自由罪)、刑法第 304 條規定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妨害自由罪)、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自由罪)、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第 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第 313 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第 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刑法第 342 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毀棄損壞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觸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規定:「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治罪條例第 14 條規定:「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莊月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等知法犯法,事實、證據、法條,歷歷在目,由不得兔脫共同正犯侵權行為民事賠償責任。

十三、有權利即有救濟,恐龍法官泯滅人性、禍國殃岷的共同正犯被告法官劉秀君們卻說「有權利不給救濟」: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恐龍共犯法官們故意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罪證明確。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四、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劉秀君們違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按民國 6777日釋字第 153 號大法官解釋文:「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本案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劉秀君們卻意圖裁定駁回,將來本人不得不「更行起訴」,渠等浪費國家資源,迫害受害起訴原告憲法人權,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十五、按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21點:「第一審、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以言詞提供之資料,雖未見於該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法院亦應斟酌之;其未以言詞提出而僅於辯論前或辯論後提出之書狀表明者,不得為判決之基礎。」「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植物人被告恐龍法官劉秀君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詐騙裁判費」,從未進行「以言詞辯論為基礎裁判」,而積極雞毛當令箭愚民欺民詐民「以虛擬文字為基礎裁判」,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未審先判受害起訴原告敗訴,不給裁判費就不辦」,「訴訟救助不必談」,「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根本不必談。司法詐騙集團當權你能怎麼樣嗎?雖然民進黨總統蔡英文一定會說「無恥!無恥!再無恥!」這是什麼司法改革?馬英九也一定會說「去牠媽的!」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沒有?不用說‧連戰必定說「混蛋!」怎麼法院只為有錢人開呢?鄭弘儀鐵定說「幹你娘!」為什麼未審先判受害起訴原告敗訴?阿公直言無諱「幹你祖公祖媽!」司法欺負貧窮人家!

十六、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起訴人負擔,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劉秀君們未經資力調查就駁回起訴,主張「訴訟費用,由受害起訴原告之當事人負擔」,膽大妄為枉法裁判,濫權霸凌,強姦人權,偽造公文書還偽稱有法條依據,神經病當權當道嗎?為什麼「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都看不懂?

十七、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一:「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一一六、一一七、一一九、一二一)」恐龍法官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劉秀君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以未載明訴訟標的,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拒絕收受」駁回起訴,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十八、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共犯被告法官們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本判例已釋明。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而對外發表,此際,為該判決之法院即應受其羈束,不得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以維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爰此,共犯被告法官們的目中無人,目無法紀,濫權偽裝權威,欺人耳目詐騙裁判費,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沒有逍遙法外,繼續行凶的人間道理。

十九、按民國 92 01 16 92年裁判字號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共犯被告劉秀君們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法律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失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本判例在此釋名。

二十、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共犯被告劉秀君們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誤判為「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把「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誤判為「法院之核定,不得抗告」,偽造公文書,欺人耳目。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打官司。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十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案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劉秀君們是「行為關連共同正犯」,自欺欺人,自愚愚人,為虎作倀,濫權霸凌,惡性重大,請判賠。

二十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人受到人權迫害,長期的憤怒所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估計,請判賠。

二十三、增加債務負擔,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本人因渠等共同正犯們的侵權行為,債務日積月累,陰霾罩頂,痛不欲生,自殺念頭時起,受害嚴重,請判賠。

二十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因渠等共同正犯法官們的侵權行為,抹黑、栽贓、嫁禍本當事人,毀損本當事人名譽,有目共睹,請判賠。

二十五、法官權限:「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法官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更沒有權限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請依法裁判。

此 致

最高法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證據如后:從第14頁至第37頁。

請讓證據說話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民事再抗告狀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聯絡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抗告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失業中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葉居正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總機: (06) 2283101

被告二:莊崑山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三:莊月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四:王參和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五:朱中和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六:謝竣閎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七:張政源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1111

案情:

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混吃等死法官王參和們,繼續犯累犯枉法裁判逍遙法外中,牠等未具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人類通識都付之闕如,牠等衣冠禽獸,更貼切一點的形容牠等禽獸不如,從來未受教育或白受教育,無知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王。更無知古訓: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還無知:司法本於公平正義原則,維護憲法人權。最惡劣的是:故意不懂具有羈束力的「判例」、「釋憲文」、及「法條」;未開庭辯論就裁定駁回起訴;未審先判起訴原告敗訴所以要先繳裁判費才審議;不經調查就不准訴訟救助;枉法裁定,受害人要為法官枉法裁定負責繳抗告費;枉法判決,受害人要為法官枉法判決繳上訴費,而且上訴費更貴;上訴最高法院強制聘律師,不聘律師不給辦;最高法院大法官拒辦釋憲逕行退案,聲稱上訴最高法院不聘律師被退案,未經實體判決,而只是程序裁定,既使走完三級審,不算數。大法官也是一群大神經病的濫權詐騙集團:在「東德」、「日本」「極權專制」國家取得博士學位,回到台灣「民主法治」社會當司法院長,以「極權專制」手段在「民主法治」社會耀武揚威,雞毛當令箭,這是台灣目前最大的「司法垃圾堆」。為什麼「程序法」不是法律或命令,不能釋憲?請許宗力、賴浩敏說清楚講明白。本法學博士正式揭發「台灣大法官就是一群詐騙集團大流氓」,近日內,將舉證向國際法庭控告牠等上流社會的法官們,專職硬幹不入流、下流的濫權霸凌共犯害人勾當。天怒人怨,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臺灣詐騙集團輪流執政胸懷官官相護,永續護貪到底,賤行「一手遮天」愚民欺民,雞毛當令劍,無恥裝權威。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428106年度救字第34號恐龍法官王參和裁定。

抗告聲明事項;

六、請依法判賠。

七、請執行法律職權,展開調查事實真象與法律關係。

八、請依法開庭辯論後裁判。

九、訴訟標的:靜候判決結果,請遵守敗訴者付費原則。

十、預備訴訟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法律、及執行;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再按民國19 0101日裁判字號19年抗字第160號裁判要旨:「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更審之請求,以批示駁斥,應認為法院之裁定,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自應許其提起抗告。」參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肆按刑事訴訟法第410條:「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本案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將本案回轉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不要臉的「集權」又「集錢」「集權專制」法官王參和們,不利益迴避再吃案,本人一併提告求償。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67條:「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本案應由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辦理。牠等共犯被告法官王參和們,逾越權限,本裁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6428106年度救字第34號依法無效。

三、法官權限:「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更沒有權限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一併敘明,切勿再逾越權限。

四、抗告期間,因抗告人生病,無法按時提出抗告狀,法官無權拒絕病後提出抗告狀。

五、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違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按民國 6777日釋字第 153 號大法官解釋文:「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本案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卻裁定駁回,將來本人不得不「更行起訴」,渠等浪費國家資源,迫害受害人憲法人權,枉法裁判事證明確。

六、按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21點:「第一審、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以言詞提供之資料,雖未見於該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法院亦應斟酌之;其未以言詞提出而僅於辯論前或辯論後提出之書狀表明者,不得為判決之基礎。」「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植物人被告恐龍法官王參和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未審先判原告敗訴,不給裁判費就不辦」,「訴訟救助不必談」,哪來「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詐騙集團當權啦!還敢引用台灣未光復民國26年滬字第34號判例當裁判依據,不要臉啦!台灣民主社會法官用極權統治時代判例當藉口,蔡英文一定會說「無恥!無恥!再無恥!」搞不清楚現在是什麼年代?馬英九一定會說「去牠媽的!」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沒有?連戰一定說「混蛋!」怎麼法院只為有錢人開呢?鄭弘儀一定說「幹你娘!」為什麼未審先判原告敗訴?阿公說「幹你祖公祖媽!」司法欺負貧窮人家!

七、本人聲請「訴訟救助」前釋明如下:原住房屋因學校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堂弟、妹、孩及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民法規定「公用共有資產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學校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為利用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貪污圖利,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膨脹,眾目睽睽下不三不四的囂張行徑尚在螃蟹走路逍遙法外中。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律師找機會賺錢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周邊外圍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御請律師鄭文龍、林永頌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繼續違法營運,蔡英文有看沒到,有利可圖,裝作不知道。台灣是法治國家嗎?依法無據的「特偵組」裁撤了,為什麼依法無據專職特權的「法扶會」仍然無恥地赤裸裸的婷婷玉立中?請蔡英文說清楚講明白。

八、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誤判為「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偽造公文書,欺人耳目。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17 01 01 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未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司法強盜、司法流氓、司法植物人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們說「訴訟救助申請」,「法官不必調查就可以不相信訴訟救助申請」、「法官不必開庭就可以不相信訴訟救助申請」,枉法裁判罪證歷歷在目。

十、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69 04 18 69年台抗字第175號裁判要旨:「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本「訴訟救助案」本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有拘束力的判例,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等卻要本原告「負責釋明」,「司法植物人王參和等」不主動依權責「嚴格事實審展開調查」,卻主動「睜眼說瞎話不予訴訟救助,主動湮滅被告犯罪證據」,知法犯法,玩權弄術,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惡性重大,請判賠。

十一、司法植物人法官「王參和」等不知在辦理什麼案?本案到底是「抗告案」還是「上訴案」「司法植物人王參和等」無所知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428106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既提「抗告案」說明,也提「上訴案」說明,濫引亂用,有「說」卻不「明」,愚民欺民裁定,就在字裡行間,證實了臺灣良民84%不相信司法的真實現象;更證實了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未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司法強盜、司法流氓、司法植物人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們正在濫權霸凌逍遙法外中。

十二、按判例民國 29 01 01 29年抗字第179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當事人雖掛名「公用共有」祖產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處分」,「司法植物人法官王參和」等欠缺法律常識「枉法裁判」加害我憲法訴訟權,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訴訟救助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司法植物人王參和」們不懂「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也算是「無資力」,應予訴訟救助。台灣「無知法官囂張跋扈當權中」,頭上三尺有神明,濫權害人必報應,不得好死在近日,急急如律令!

十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起訴人負擔,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們未經資力調查就駁回起訴,主張「訴訟費用,由起訴原告之當事人負擔」,膽大妄為,枉法裁判,濫權偽造公文書霸凌台灣良民罪證確鑿,請判賠。

十四、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被告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判例已釋明。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而對外發表;以後各個法院判決應受其羈束,不得任意自行丟棄或篡改或置之不理,以維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裁判效力。起狀內容事實、證據、法條一應俱全,法官不展開調查庭及辯論庭卻胡說八道欺人耳目濫行湮滅被告證據吃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濫權瀆職,惡性重大,人神震怒,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十五、顯無勝訴之望屬審判範圍,非程序所能武斷:有羈束力的判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判例也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然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人民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按人民有訴訟之權,既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而關於訴訟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貫徹保障憲法上人民訴訟權而設,則對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原無得以顯無勝訴之望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餘地,而竟據之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其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規定之法律,顯妨礙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本人正式提出「訴訟救助」,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並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本人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沒想到「司法植物人法官們王參和」等屢屢「未審先判原告敗訴」,有違訴訟原理。如果「未審先判原告無勝訴希望」,卻要訴訟原告先繳裁判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詐騙集團行為。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賺取越多裁判費,這與司法公平正義本質背道而馳,法院成了「詐騙法店」,嚴重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論理法則。

十六、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一:「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一一六、一一七、一一九、一二一)」恐龍法官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以未載明訴訟標的,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拒絕收受」駁回起訴,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十七、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有關裁判費徵收之規定,依書狀內容應徵裁判費者,即應計算裁判費額數,遇有計算方法不明者,送請法官指示。(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三至七七之二二)」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為了詐財訴訟費,不理會「應徵裁判費計算方法不明」,不「送請法官指示」直接駁回起訴吃案,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十八、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九:「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為了詐財訴訟費說「不必依職權審查」,濫權詐騙裁判費比較省事。

十九、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把「有權利即有救濟」,誤判成「有權利不給救濟」: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故意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等,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十、按民國 92 01 16 92年裁判字號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失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天理昭彰。

二十一、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係「行為關連共同,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例已釋明。

二十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案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們,是「行為關連共同正犯」,為虎作倀,請判賠。

二十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人受到人權迫害,長期的僨怒所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估計,請判賠。

二十四、增加債務負擔,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本人因渠等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債務日積月累,陰霾罩頂,痛不欲生,自殺念頭時起,受害嚴重。

二十五、名譽權刑法民法定義不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因渠等共同正犯法官們侵權行為,抹黑、栽贓、嫁禍本人,毀損本人名譽,不言而喻,請判賠。

此 致

最高法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證據如后:從第9頁至第20頁。

請讓證據說話

 

 

 

 

 

 

 

民事抗告狀

受文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先生

地址: 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 電話:06 228 3101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星期六

抗告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失業中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王參和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二:朱中和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三:謝竣閎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 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四:張政源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1111

案由:

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渠等官官相護,彼此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濫權抹黑、栽贓、嫁禍、詐財台灣良民,惡性重大,請依法嚴格事實審再議,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渠等慣性共同正犯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枉法裁判罪等,心懷不軌,沆瀣一氣,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意圖以一手遮天及互為背書伎倆,欺天瞞地,掩人耳目,裝蒜繼續濫權霸凌,事實及證據歷歷在目,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327106年度救字第34號恐龍法官王參和裁定。

抗告聲明事項;

八、請依法判賠。

九、請執行嚴格事實審職權,展開調查事實真象。

十、請依法開庭辯論後裁判。

十一、        訴訟標的:靜候判決結果,請遵守敗訴者付費原則。

十二、        預備訴訟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法律、及執行;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7條:「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本案應由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辦理。

二、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沒有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濫權詐財混吃等死,共同正犯「司法毒立」,犯意連絡,行為分擔,螃蟹走路,囂張跋扈,祖德蒙羞,遺禍子孫,惡性重大,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三、請勿一而再,再而三,繼續濫權凌虐本受害人,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臺灣目前司法亂象,按經驗法則概觀如下:

〈一〉司法在「解決人民問題」,台灣司法卻幹「繁殖人民問題」,拼業績。

〈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有錢才能上法院」,專營貪污。

〈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分案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大小眼」,貪污考量。

〈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不聘律師,最高法院不辦事」,圖利律師賺錢,行賄法官。

〈五〉判決基楚以法庭辯論為主,台灣法官卻幹「不開庭辯論就裁判」,人權不必管。

〈六〉「依法判決」,台灣法官卻幹「偽造法條名稱、出賣法條內容」詐騙判決,自欺欺人,自愚愚人。

〈七〉世界上最大詐騙集團就是「台灣政府」,專營「集權也集錢」極權詐騙統治。

英譯如下:

Two doctorates in Language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U.S.A. and U.K.

Chairman of the Symposium on Cross - Straits Relations for Graduates in U.S.A

Quality Researcher in the Polit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No. 135 at

Revolutionary Practice Research Institute in Taiwan

Consultant of American Lawyers

Dr. James Yuan Chen Comments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April 8, 2017,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An Overview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to Change for the Worst

First, the duties of the courts are to "solve people's problem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to "breed unfair people's issues and create more problems to match fake business performance.”

Secon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practice “money talks” and only money comes first and then you can go to the courts in order to attain corruption purpose.”

Third, "everyone is equal" when facing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practice "simple procedure and general procedure to divide cases based on money value, doing unfair things for corruption consideration.”

Fourth, "equality for all" in front of laws, but the Supreme Court in Taiwan practices “no lawyer, no work” to let judges gain the corruption opportunities through lawyers and obtain lawyers’ endorsements of illegal judgments.

Fifth, the courts judgments should be based on debates in the courts, but Taiwanese judges practice "no court debate on the verdict to ignore the human rights intentionally."

Sixth, “judgment by law is a common sense,” but the Taiwanese judges practice "fabricating law name and betraying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to deceive money and “playing the role of the perpetrators of fraud group” to fool themselves and fool around people.

Seventh, the world's largest fraud group is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rvants specialize in "centralizing public powers and money” to implement the totalitarian rule against democratic country."

A shame on you, guys! Human beings trash! Step down, please.

四、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未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司法強盜、司法流氓、司法植物人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書記官謝竣閎,官官相護,彼此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依法渠等無權限「傷害本起訴原告主控權」,濫權霸凌罪證明確,請起訴還我憲法人權:

〈一〉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由當事人主導控制,而非法院公權力可以代為主張。因此,除了解決紛爭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之以外,對於審判對象,亦即訴訟標的的範圍及內容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以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二〉訴訟程序的開始︰訴訟的開始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訴訟程序將無法開始,法諺中所謂「無訴,即無裁判」、「無原告,則無法官」、以及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便是處分權主義在程序開始時的原理原則。本起訴案已開始訴訟程序,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擅自結束訴訟程序,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三〉訴訟程序的範圍︰關於訴訟程序是對何人進行(當事人)、應該接受審判的範圍為何(訴訟標的)皆應由當事人來加以劃定,法院應該受到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當事人所未聲明的事項下判決,將會造成「訴外裁判」的情況發生。反之,若法官對當事人聲明事項不分青紅皂白悍然拒絕,違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法官當然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侵權行為求償可另案提出,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樂當共同正犯,罪證確鑿。

〈四〉訴訟程序的終結︰訴訟的終結,亦可由當事人來加以控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該訴訟或是上訴,亦能在訴訟中進行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的行為,原告重申憲法訴訟權不容任由法官賤踏,被告共同正犯們等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傷害原告訴訟權,有目共睹。

〈五〉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法官不得未審先判或未查先判起訴原告敗訴,便宜行事,樂當「行為關連共同正犯」。被告共同正犯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濫權霸凌傷害原告訴訟權,本原告一定追究到底,以侵權行為求償。

十三、        法官權限:「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更沒有權限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一併敘明,切勿再逾越權限。

十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起狀內容事實、證據、法條一應俱全,法官不開調查庭及辯論庭卻胡說八道欺人耳目吃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濫權瀆職,惡性重大,天理昭彰,人神震怒,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十五、        本人聲請「訴訟救助」前釋明如下:原住房屋因學校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堂弟、妹、孩及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民法規定「公用共有資產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學校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為利用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貪污圖利,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膨脹,眾目睽睽下不三不四。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律師找機會賺錢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周邊外圍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御請律師鄭文龍、林永頌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繼續違法營運逍遙法外中,台灣是法治國家嗎?依法無據的「特偵組」裁撤了,為什麼依法無據專職特權的「法扶會」仍然無恥地赤裸裸的、婷婷玉立中。

十六、        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17 01 01 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未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司法強盜、司法流氓、司法植物人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川股第三庭法官王參和、被告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說「訴訟救助申請」,「法官不必調查就可以不相信訴訟救助申請」、「法官不必開庭就可以不相信訴訟救助申請」,枉法裁判罪證歷歷在目。

十七、        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69 04 18 69年台抗字第175號裁判要旨:「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本「訴訟救助案」本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有拘束力的判例,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等無權違逆,但渠等卻要本原告「負責釋明」,「司法植物人王參和、朱中和」不主動依權責「嚴格事實審展開調查」,卻主動「睜眼說瞎話不予訴訟救助,主動湮滅被告犯罪證據」,知法犯法,玩權弄術,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惡性重大,請判賠。

十一、按判例民國 29 01 01 29年抗字第179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當事人雖掛名「公用共有」祖產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處分」,「司法植物人王參和、朱中和」等欠缺法律常識「枉法裁判」加害我憲法訴訟權,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司法植物人王參和、朱中和」不懂「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也算是「無資力」,應予訴訟救助,台灣「無知法官囂張跋扈當權中」,頭上三尺有神明,濫權害人必報應,不得好死近日行,急急如律令!

十二、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起訴人負擔,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未經資力調查就駁回起訴,主張「訴訟費用,由起訴之當事人負擔」,膽大妄為,枉法裁判,濫權偽造公文書霸凌台灣良民罪證確鑿,請判賠。

十三、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被告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判例已釋明。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而對外發表,此際,為該判決之法院即應受其羈束,不得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以維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當然法官不得目中無人,還目不識丁,故意濫權偽裝權威,天理昭彰。

十四、顯無勝訴之望屬審判範圍,非程序所能武斷:有羈束力的判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判例也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然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殊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人民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按人民有訴訟之權,既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而關於訴訟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貫徹保障憲法上人民訴訟權而設,則對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原無得以顯無勝訴之望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餘地,而竟據之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其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但書規定之法律,顯妨礙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之規定。」本人正式提出「訴訟救助」,訴訟之勝訴之望如何,乃專屬本訴訟之審判範圍,並非以訴訟救助程序所能武斷,以阻礙本人之訴訟權正當行使,沒想到「司法植物人法官們王參和、朱中和」屢屢「未審先判原告敗訴」,有違訴訟原理。如果「未審先判原告無勝訴希望」,卻要訴訟原告先繳裁判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詐騙集團行為。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賺取越多裁判費,這與司法公平正義本質背道而馳,法院成了「詐騙法店」,嚴重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論理法則。

十五、增加債務負擔,有賠償損害請求權: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本人因渠等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債務日積月累,陰霾罩頂,痛不欲生,自殺念頭時起,受害嚴重。

十六、名譽權刑法民法定義不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因渠等共同正犯侵權行為,抹黑、栽贓、嫁禍本人,毀損本人名譽,不言而喻,請判賠。

十七、身體損害賠償責任: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人受到人權迫害,長期的僨怒所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估計,請判賠。

十八、數人行為關連共同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案共犯被告們是「行為關連共同正犯」,為虎作倀,請判賠。

十九、按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21點:「第一審、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以言詞提供之資料,雖未見於該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法院亦應斟酌之;其未以言詞提出而僅於辯論前或辯論後提出之書狀表明者,不得為判決之基礎。」「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植物人被告恐龍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未審先判原告敗訴,不給裁判費就不辦」,「訴訟救助不必談」,哪來「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詐騙集團當權啦!還敢引用台灣未光復民國26年滬字第34號判例當裁判依據,不要臉啦!台灣民主社會法官用極權統治時代判例當藉口,蔡英文一定會說「無恥!無恥!再無恥!」搞不清楚現在是什麼年代?馬英九一定會說「去牠媽的!」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沒有?連戰一定說「混蛋!」怎麼法院只為有錢人開呢?鄭弘儀一定說「幹你娘!」為什麼未審先判原告敗訴?阿公說「幹你祖公祖媽!」司法欺負貧窮人家!

二十、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一:「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一一六、一一七、一一九、一二一)」恐龍法官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以未載明訴訟標的,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拒絕收受」駁回起訴,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二十一、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有關裁判費徵收之規定,依書狀內容應徵裁判費者,即應計算裁判費額數,遇有計算方法不明者,送請法官指示。(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三至七七之二二)」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為了詐財訴訟費,不理會「應徵裁判費計算方法不明」,不「送請法官指示」直接駁回起訴吃案,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二十二、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九:「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法共犯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為了詐財訴訟費說「不必依職權審查」,濫權詐騙裁判費比較省事。

二十三、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誤判為「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偽造公文書,欺人耳目。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十四、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違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按民國 6777日釋字第 153 號大法官解釋文:「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未繳納裁判費者,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本案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法官朱中和卻裁定駁回,將來本人不得不「更行起訴」,渠等浪費國家資源,迫害受害人憲法人權,枉法裁判事證明確。

二十五、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把「有權利即有救濟」,誤判成「有權利不給救濟」: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故意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等,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十六、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係「行為關連共同,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天理昭彰。

二十七、按民國 92 01 16 92年裁判字號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植物人恐龍法官被告王參和、被告朱中和,應負國家賠償連帶賠償責任,天理昭彰。

二十八、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再按民國19 0101日裁判字號19年抗字第160號裁判要旨:「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更審之請求,以批示駁斥,應認為法院之裁定,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自應許其提起抗告。」參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肆按刑事訴訟法第410條:「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本案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膽敢將本案回轉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不要臉的「集權」又「集錢」「集權專制」法官們,不利益迴避再吃案,本人一定追究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涉案人。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證據如后:從第11頁至第12頁。

請讓證據說話

 

 

台長: JamesYuanChen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