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情 書
受文者
中華民國內政部長
徐國勇 先生
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電話:+886 2 8195 8151 內政服務熱線:1996
一、陳情人基本資料
姓名:陳昱元
身分證統一編號:R103158446
電話:0933-35-5656
住址: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巷32號
二、陳情訴求
有關「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會」理事長「陳永財」胡搞瞎搞,圖利建設公司濫權利用家廟空地大興土木及兩次濫用公帑旅遊事,本人於108年4月19日「請示函」行文「台南市政府」,迄今未獲回應,依經驗法則,可能民進黨蔡英文政府因忙於選舉,無暇顧及,計畫吃案了事,請重啟調查賜覆,請查照。
三、事實及理由
(一)本人於108年4月19日「請示函」行文「台南市政府」迄今已逾八個
月,未獲回應,可能吃案不理會,民進黨的「上下交相賊,左右都是盜」
政府表現,不言而喻,人神共怒,請於總統大選109年1月11日前回覆,
否則本人會夜宿地檢按鈴提告。
(二)對於108年4月19日「請示函內容」,請內政部親自調查賜覆,不容下
轉台南市政府永續吃案,否則本人會以共同正犯告官。
(三)隨卷附上本人108年4月19日「請示函」行文「台南市政府」原文,請
參辦。
此 致
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公鑑
陳情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證據如下,請讓證據說話。
請示函
受文者:
台南市政府
地址: 70801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五
請示人:
陳昱元
通訊:71799台南郵政16-35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yuhyuan.chen@msa.hinet.net
電話:0933355656
涉案人:
一、陳永財: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會理事長。本案決策者。
地址: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大廟一街38巷57弄10號。
電話:(06)2713962
二、陳育成: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本案操作手。
地址:71145臺南市歸仁區大廟村大廟一街28巷46號。
電話:0932716551
三、李木池: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會常務監事。本案護航手。
地址:71145臺南市歸仁區大廟村大廟一街38巷54號。
電話:(06)2712827
四、陳淩澤: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里長。假公義真圖利。
地址:71145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6鄰大廟一街173號
電話:06-2712316 行動:0985-050526
事實真相、法律規定、證據等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多里長陳淩澤廣播:「今天晚上八時至十時在潁川家廟開會,有關不了解的事情可以前來了解。」街談巷議有關潁川家廟經營黑幕,耳聞已久,本人乃決定帶攝錄影機全程錄影存證。
二、時間一到會議開始,前面貴賓席長桌中間坐著理事長陳永財、右邊坐著常務監事李木池、左邊坐著里長陳淩澤、右手邊站著司儀兼大會主席陳育成。
三、會議結果令人不可思議的事,請 鈞長調查賜覆:
(一)當天九點多廣播當晚八時開會,會議通知故意避開里民知的權利,里民就是要向公司請假與會也措手不及,這種匆匆忙忙的開會通知時間,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
(二)會議結果不寫會議紀錄,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
(三)社團法人開會不通知上級長官派員蒞臨指導,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
(四)會議有二議題:(1)廟旁建設公司正大興土木建築40棟透天厝,已有幾個月之久,還自行設置禁止通行命令影響里民通行,且侵占廟後公地濫權侵權行為事實歷歷在目;(2)4月19日及4月20日的廟會活動。
(五)會議中陳水烈義憤填膺挺身指控:是誰准許建設公司目中無人來此囂張跋扈的?到底誰害我今年無法曬稻穀?
(六)至於廟會活動問題,也因為建設公司的營運,無法掛燈結彩,誰應負責?
四、國家管制宗教的權限,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釋憲文詳載如下:「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換言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無得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之實。
五、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號函,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法、把墮落當進步。說明二明載:「查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依人民團體相關法令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所屬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先以敘明。」「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本當事人敦促成立的台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很不幸地:理事長陳永財成立時偽造會議紀錄及內定地方上黑道幫派為理、監事,強迫與會聚餐會員人人勾選理、監事名單,觸犯強制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又成立後,理事長陳永財濫權詐用公款,以「尋根之旅」之名,兩次濫用公款旅行,一次去「澎湖」,另一次去「大陸」,族人有目共睹,憤憤不平,為澄清吏治,祖德發光,造福子孫,族人才有進一步依法要求「依祭祀公業條例辦理登記」一事,本當事人就法律學博士素養及人生經驗當面向歸仁區民政課長李衍昌報告,並依法有據懇請行政指導,未料「劣幣驅逐良幣」,區公所願意共犯作弊,這是什麼天理?臺南市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辦事,推給文化局後再推給民政局辦,現在再推給區公所辦,請問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局辦嗎?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共同正犯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貪污罪等歷歷在目。請問:理事長陳永財假借名義,濫用公款出國旅遊二次假公濟私的黑箱作業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
六、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號函說明三明載:「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號函僅係向臺南市歸仁區公所釐正業務管轄權並『副知』陳情關系人知悉。」依法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有行政指導之權力與義務,但無推卸責任又無追蹤案情的權限,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完全不適任,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
七、依法務部96年8月10 日法律決字第0960030584號函釋要旨:「法人係以其設立的基礎為標準,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而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換言之,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就無財團法人可言。」歸仁區公所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還心目中不存其他社員,其囂張跋扈,螃蟹走路,因為有共犯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當共同正犯,有恃無恐,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
八、按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上開所稱之「公益」意指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即社團之經費應支應於推展不特定對象之公益活動,而非運用於特定人或特定之派下土地或公廳或祖塔或公墓等建物及資產等事項。共犯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共同正犯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共犯貪污圖利,罪證歷歷在目。依法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
九、依人民團體法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為社會團體,團體類型為「宗親會」聯誼社團性質,其運作自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7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歸仁區公所不但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心目中沒有其他社員,還胡說八道不准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第二團體,觸犯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罪證明確。依法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
十、據106年8月21日本會員行文台南市民政局有關潁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黑 箱作業的問題,迄今問題懸而未決,難怪「小時偷挖甘藷,長大成人偷牽牛」事實歷歷在目。事實如下,請一併調查賜覆:
(一)有關「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家廟陳氏宗親會」的「不動產」有:
(1)潁川家廟及馬祖廟段三小段0569-0000廟地;(2)祖先墳墓及路竹區三爺
埤段0077-0000墳墓座落旁廣大田地。請調查:誰准許馬祖廟段三小段0
569-0000廟地給建設公司囂張跋扈為所欲為?假公濟私的黑箱作業行為有
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
(2)有關「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家廟陳氏宗親會」的「動產」有:歸仁農會存
摺大約新台幣捌百萬元。理事長陳永財迄今拒絕公布,黑箱作業由少數涉案人程序上蓋章背書貪污,會員們被蒙在鼓裡,只能拿香跟拜拜無知,理事長陳永財可以拒絕公布存款嗎?有何法條依據?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
請示人:
留美學人兩岸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第135期政治人才培訓班績優研究員
美國律師團顧問
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星期六
語文法資管教育學超級博士陳昱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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