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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9 00:25:32| 人氣4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路著作權(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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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台記者:黃忠國

在這數位的時代,我們可以透過資訊高速公路也就是所謂的網際網路(Internet),來找尋到我們所需要的資料。而相對地,在享受便利的同時,我們是否有考慮到我們是否已經侵犯到他人的權益呢?
本報導目的就是以MP3這個目前當紅的電腦音樂壓縮格式,來探討它與著作權法的相互利益。在最近兩年來,有一股音樂新勢力直逼傳統CD的地位,那就是在電腦技術支援下,擁有容量小、音質優美地Mp3,它挾其傲視其他音樂格式地優質表現,在網路世界上異軍突起,而如此有關Mp3的網站就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壓縮模式,讓Mp3處處優於其他的音樂格式。用MPEG Audio 3的方式來壓縮音樂格式WAV檔,根據人類聽覺特性,將一般人耳無法察覺其變化的音軌捨棄,減少音訊編碼的資料量,音樂編碼壓縮的方式俗稱感知編碼。
Mp3的大小:以CD而言,一片CD的容量為650MB,大約可裝下正常音樂格式的WAV檔約16-19條歌,而Mp3因為以MPEG Audio 3的壓縮模式,可以將一首歌壓縮至3~5MB的大小,在正常光碟容量下可裝130~200條歌曲,約為十幾片專輯的份量,也因此Mp在這幾年來極為普遍的原因。但這也牽涉到我們的主題--Mp3與著作權的關係了。這幾年來Mp3因為其優越的地步,而迫使唱片公司不得不專注於其版權問題,因為Mp3的廣大市場搶走了許多正版CD的獲利值,許多人們開始在網路上下載複製免費的Mp3格式的音樂,造成如Mp3.com和製造Mp3 Player的Diamond公司和MP3搜尋器的Napster與環球唱片的官司,因為這些公司或網站都牽涉到與著作權的關係。
科技的本身是中性的,並不是一種侵害物,如果妥善、合理的使用,
將可擴展科技發展之空間,帶動另一種音樂流通之形式,其未來之發
展未必是負面的,就如同錄影帶剛發行時對電影界之業者也產生相當之威脅,但如今錄影帶、VCD、DVD卻成了電影業者的主要收入。一項科技之新發明對於舊的傳統市場必定會有所排斥、壓抑,但若因
此而無法接受新科技之產品,則將限制科技發展之空間,使的社會進步的腳步減緩,就長期觀之,對於現在的業者也是一種損失。
唯現在各界對於網路著作之合理使用原則意見不一,究竟個人、在網路上下載MP3音樂之行為是否合於網路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原則仍有爭議。但個人若因自己之私利而將MP3重製、轉賣營利,無疑地已侵害錄音製作人之著作權,則錄音製作公司即有權利請求法律之救濟途徑。關於網路上傳遞、下載MP3之行為,若行為人只是基於自己利用之方便,將MP3轉錄成錄音帶、MD,或是用CD-R、CD-RW片拷貝後聆聽,則合於此所謂之合理使用;但若個人為謀利,將MP3轉錄成CD後公開販售,勢必威脅唱片製作公司之營業利潤,不僅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且其無經他人同意而重製著作財產人之著作物實已違反了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權,則唱片製作公司即有權利經由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如近日美國RIAA控告Napster公司勝訴即為對於毫無節制上傳、下載MP3音樂之一大警惕。
有不少唱片公司將其所製作之音樂CD片段以MP3格式放在網站,供網友試聽來促銷,甚至可透過網路付費取得MP3格式單曲,可預見未來將有更多唱片公司投入網路販售MP3音樂檔,而網際網路MP3音樂也將會快速成長。
綜上看來,MP3作為互連網時代的科技與生活時尚的結合產物,它的出現既為眾多音樂愛好者帶來了科技的福音,但同時也在科技、法律、情理之間織起了一張剪不清、理還亂的網。無論是MP3,還是Napster,抑或是Rio,在它們與RIAA之間發生的法律衝突與抗爭,已不能僅僅歸結到法律層面加以解決。在科技進步超前於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是繼續沿用舊思維、舊觀念、舊規則,還是採用新思路、新理念、新做法,這一切都有賴於產業界、消費者、政府及法律制定者共同協商解決,以尋求既不妨礙科技進步又兼顧權利人與消費者利益的兩全之舉。我們希望美國的MP3系列訟案能有一個合法合理的終
局結果,也希望它能為我所有人帶來有益的借鑒與啟示。

台長: 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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