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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9 00:48:36| 人氣4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企業監看員工電子郵件所產生的個人隱私權爭議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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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員:陳信宏

一、案例說明:我國過去曾發生新竹科學園區某公司(聯電公司),九十年七月初聯電半導體公司董事長因為其發表給員工的公開信,在數小時內傳遍同業廠商。而於知悉媒體報導後,隨即指示網路資訊部門開始徹查電子郵件系統,追蹤將信件外傳的員工名單,並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將「第一梯次」的十名員工撤職查辦。原因是這些人「不務正業」,將公司內部文件傳送給競爭對手或大量散佈。

二、法律面:
(一)民法
我國就隱私權的保護,依據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也就是將隱私權列為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如果認為公司對員工電子郵件的監視構成隱私權的侵害,就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二)刑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惟所謂「以開拆以外之方法」,是否包括「半途攔截封包(package)」實不無疑問。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我國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實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該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郵件及書信。三、言論及談話。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三、現況分析與建議
為了避免產生企業員工隱私權互相衝突,以及可能隨之而來的民刑事責任,
(1)僱主在這個問題上,宜採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或工作規則中(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制定公司的電子郵件的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並聲明電子郵件不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電子郵件,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對於內部網路使用與監看的立場。
2.說明電子郵件的使用,限制於與工作相關之事項。
3.與員工溝通,員工若有私人郵件,應避免使用公司的電子郵件系統。
4.明文禁止下流、猥褻、誹謗、騷擾及其它不適當信息在內部網路上流通;並說明散佈猥褻圖片、公然侮辱、毀謗之相關民刑事責任。此外,公司消息的傳遞亦應受到限制,以免洩露營業秘密。
5.對於違反企業電子郵件管理規則之員工,公司應有明確之獎懲方式。例如認為其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終止與其之僱傭契約。
(2)員工在這個問題上,宜採取以下措施:
1. 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信箱只當作公務使用。
2. 公司電子郵件信箱不用來傳遞、接收私人信件。
3. 了解使用電子郵件信箱的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參考書目:

1. Turban. Lee,K.C.「Electronic Commerce-A Managerial Perspective」,Prentice Hall
2. 總編譯:張瑞芬,「電子商務管理與技術」,華泰書局
3.「雅虎奇摩網站」,http://www.yahoo.com.tw
4.「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index1.html

台長: 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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