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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3 13:02:58| 人氣4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數位音樂下載的經營模式與保護機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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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廖文聰

目前在台灣數位音樂付費下載的市場規模,預估2004年可達到4億元的規模,而2008年將會高達170億元。面對此一快速成長的市場,各線上音樂平台均積極搶進,以期取得市場的先機。在美國富比士(Forbes Research)的統計調查顯示,到2008年全球唱片市場將高達800億美元的規模。其中,數位音樂將佔450億美元,而大中華數位市場產值可達27億美元,付費下載市場將佔兩成,達到170億元。

目前數位音樂的經營模式大致上可分成兩大類:
第一類即是透過唱片公司的授權由數位音樂平台經營業者,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再由業者與唱片公司進行拆帳如年代轉投資的艾比茲(iMusic)。
另一類即是,所謂點對點(P2P)線上音樂分享服務如KURO、EZpeer等。
茲就上述兩類經營模式分別進行探討

以年代轉投資的艾比茲(iMusic)的模式來說,首先須先預付1億元的權利金給唱片公司(3年議約一次),其中五大唱片就佔去65%,之後每銷售出一首歌曲則是以3:7的比例拆帳,以一首歌30元來說,扮演通路商角色的「線上唱片行」只能賺到9元,還必須要有一大批人進行轉檔工作,一張唱片包括歌曲、歌詞以及藝人簡介,所有數位化過程需要8倍的時間,也就是說一張唱片60分鐘計算,需要480分鐘來做數位化,另外還有行銷人員、費用支出,以及龐大的頻寬費用,若是以iTunes與iPod搭配來看,現階段充其量也只是互相拉抬聲勢,真正賺錢的還是生產iPod的蘋果電腦,儘管iTunes銷售出去的數字再好看,目前也只能做到不賺不賠。如果沒有強勢的硬體廠商搭配,光靠目前線上下載的模式,很難有大幅獲利的可能。

而目前iTunes之所以能夠成功取得各大唱片公司的信任與合作,在其音樂壓縮與加密格式(Advance Audio Coding, AAC),以及數位權利管理系統(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的應用,能相當程度預防數位音樂不當擴散的可能性。所謂DRM的運用,使用者必須先經過身分的確認,系統才會允許播放、傳送內容的動作,因此iTunes現行機制之下,僅能讓消費者在三台經過授權的電腦與iPod使用所下載的音樂。而AAC格式的音樂除了音質較MP3清晰完整的好處之外,目前尚無法在其他廠牌的隨身聽上使用的特點,暫時減少了不當擴散的機會。

第二類即是像KURO、EZpeer等業者進行P2P(點對點的檔案傳輸軟體)的傳遞模式在P2P被發明之後,個別使用者只要安裝這套軟體,就可以透過某一個平台如KURO,直接連結到另一台也裝了軟體的電腦,複製想要的歌曲;如此一來,音樂的流通更快更廣。由於許多業者看到MP3音樂交換平台的流通量如此大,商機可期,於是紛紛成立MP3音樂交換平台的網站,毎個月僅收相當低廉的價格如每月僅需付99元的KURO更進而衍生出如線上娛樂雜誌與線上交友等。
更近一步壓縮唱片公司的發展空間,根據統計因MP3音樂交換平台的網站大幅增加後從1998年至2002年,國內正版唱片銷售量掉了將近五成。

而目前數位音樂下載的保護機制大致上可進行以下幾種方式
Windows Media 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是目前PC平台數位音樂的標準規格,採用微軟設計的檔案加密機制,可以保護影音檔案不致非法擴散。並且透過此加密機制也可以限定各種檔案使用的權利,例如:是不是開放將影音檔案燒錄傳送到可攜式裝置、可傳送幾次、能否將影音檔案燒錄成音樂CD或DVD、VCD、檔案使用的天數與次數等等均是。
另一種方式則是硬體與軟體交叉搭配,如iTunes音樂商店即是與Apple的iPod掛在一起,下載每首單曲0.99美金,折合下來一年將近30多億台幣。另外有所謂的技術保護措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來保護著作不被未授權者加以使用、重製。現今多是運用加密技術將著作內容鎖住,必須透過經授權的軟硬體將施行於著作的技術保護措施予以解密後,方得取得內容。
由於網路的普及,使得數位音樂的取得相對方便,但就著作權人而言卻是無法得到適當的補償,為改善此一現象除了技術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對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需更加落實。

參考資料
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
聯合知識庫
數位雙週刊

台長: 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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