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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9 11:44:27| 人氣86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投資型保單 補稅風暴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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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補稅風暴浮上檯面 ■ 記者莊瑞祥、劉菁菁/報導//
【2005/09/14 民生報】

在銀行擔任理專的張華(化名),最近被客戶罵到臭頭。 因為她介紹客戶高齡的父親投保投資型保單,保費一次繳清的金額高達八位數;沒想到,客戶父親過世後,馬上被國稅局追著補稅,保險給付竟然也要併入遺產申報,而當初張華一再向客戶強調,保險給付都是免稅的,這是一宗最近發生在台北天母某銀行的實際案例。

別以為這只是一家銀行財富管理現場的單一個案。事實上,類似面臨繳稅爭議的情事,隨著投資型保單市場規模急速擴增,時有所聞,尤其是保費一次繳清的躉繳型各式各樣的投資型保單,透過銀行通路,大賣特賣,成為不少有錢人家新興的節稅工具。
熟悉投資型保單市場生態的業者坦言,投資型保單內容複雜,多數消費者「有聽沒懂」,只懂得理財專員口中一再強調的免稅好處,大把鈔票就繳出。特別是一些標榜免體檢、可自由選擇不附加死亡保障的純投資功能的投資型保單,一旦陸續發生給付時,類似的補稅困擾,將層出不窮。

壽險業者表示,只要抬出節稅大旗,出手金額龐大的資產型消費者很容易接受,因此,投資型保單在一、二年前,市面上還出現過保費竟然高於保額的躉繳型節稅專屬保單,而且市場票房好到驚動金管會保險局,明文禁止各壽險公司再賣這類嚴重偏離保險本質的投資型保單。

約一年前,隨著投資型保單市場規模急速擴大,壽險公會曾就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部分,如何依循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請保險局指點迷津。保險局的回答重點指出,投資型保單也是屬於保險契約的一種,依保險法十四條規定解讀,投資型保單與一般民眾直接投資金融商品不同,所以,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的投資收益,「似仍宜以保險給付看待」。
保險局又表示,將再廣納業者、學者專家意見及參酌先進國家的課稅制度進行研議。不過,一年很快過去了,迄今,仍未見有具體結論。隨著類似爭議,近期不斷在銀行圈、壽險圈散布。別說業務員賣得忐忑不安,客戶也無所適從,稅官解釋起來,也說得「零零落落」。 壽險業者無奈說,主管單位除了重申,壽險公司投資型商品的廣告DM必須載明「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影響本保險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的警語外,仍未見具體結論。
實戰篇》保險要不要繳稅? 稅官:看情況!
■ 劉菁菁//【2005/09/14 民生報

【案例一】
李小姐高齡母親聽了銀行員建議,躉繳方式投保六年期儲蓄壽險,不但每年都有生存保險金可領,即使過世了,死亡保險金免併入遺產計算,比放在銀行存款節省遺產稅。李小姐問稅官:這樣說法,到底正不正確?

稅官的答案:「視情況而定」。如果李老太太身體狀況很好、只要在兩年後任何時點,李老太太過世,這筆儲蓄險給付給受益人的保險金,免遺產稅。但是,李老太太繳的保費,每年的生存保險金卻是給女兒,則有贈與稅問題。不過,國稅局受限於無法直接從壽險公司取得給付資料,在有限稽徵人力下,只能選案來查。所以,除非被國稅局盯上了,一般家庭還不至於因此被課贈與稅。

但是規避遺產稅、買保單作法層出不窮,導致各區國稅局動用大法官賦予的「實質課稅」原則,連贏了幾件稅務官司後,財政部在兩個月前,特別發布解釋令:死亡人在短期間內投保人壽保險或是帶病投保人壽保險,按實質課稅精神課徵遺產稅。
【案例二】
方小姐屬於資產型客戶,業務員建議與其放銀行存款,讓利息課稅,不如買投資型保單,投資、節稅兩相宜。方小姐問稅官,這樣的說法,對嗎?

稅官的答案: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確實免所得稅,但是賦稅署對此頗有微詞,主張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部分,和保險所謂保險給付不同,所以希望保險局邀請業者好好做一界定。不過,這一來一往,足足討論一年還沒具體結論。


看問題》保險課稅 向紅綠燈看齊吧!■ 
劉菁菁//【2005/09/14 民生報】

繳稅是國民應盡義務,稅,誰該繳,繳多少,都該依法說清楚、講明白;清楚明白的程度,就好像是街上的紅綠燈號誌,大人、小孩、男人、女人、富人、窮人,全都一體適用,清清楚楚。

你看過,街上那一盞紅綠燈,能分得出那一個人是富人,閃綠燈長些,對窮人閃短些。

目前我國稅官在保險給付的課稅上,就呈現對大戶嚴些,對小戶鬆些的情況;背後原因很簡單,因為壽險公司的給付不會通報給國稅局做為課稅參考,限於人力,所以,國稅局只能挑有價值的大戶來辦。稍有資產的家庭大戶將面臨的問題,不僅是差別待遇,而是規定不明,稅法寫明的「免計入遺產項目: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給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那個條款寫到 「按實質課稅精神課稅」,這種無法言表的「實質課稅精神」的尚方寶劍,賦予稅官多少行政裁量權, 放眼全國公務人員中,除了法官,誰比稅務員更有權力呢。

而這項權力的賦予,常讓繳稅的人,不知他眼前看到的,到底是閃紅燈、黃燈?還是根本未閃燈?

若繳稅是憲法明定人民義務,那至少應該給予憲法保障依法繳稅的權力,財政部宜早認清,現行多項稅法條文嚴重與時代脫節,已經應付不了金融、保險商品日新月異的設計,擴張解釋,將有違憲之虞。

台長: J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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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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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3 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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