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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13:26:55| 人氣1,5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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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
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將課徵綜合所得稅,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維持課徵基
本稅額,其餘證券之交易所得仍維持停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102至103年個人出售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課稅方式得就設算
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採雙軌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及出售未上市、未上櫃
股票者,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101年
  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4年起,個人出售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有上述情形之一,及其當年度
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者,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外,其所得以「0」
計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設算課稅」之方式,係於股票出售時由證券商就源扣繳後
不再併計綜合所得課稅,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
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
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3‰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
扣繳0.2‰~0.6‰所得稅。

「核實課稅」之方式,係由納稅義務人依股票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所得,按15﹪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惟個人當
年度出售股票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抵,不足扣抵以0計算,不得
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又出售長期持有滿1年之股票,其交易所得以
半數課稅;出售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之股票
其證券交易所得以1/4課稅。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買賣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者,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採「設算課稅」,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今(101)
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申請選定自102年起
採核實課稅,經選定後年度中不得變更,請民眾審慎評估後再行選定。

台長: Golden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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