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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13:12:37| 人氣2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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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未上市公司股票700股,分別移轉給予其姊乙君
410股、妹丙君70股及弟媳丁君220股,因其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000元
及應課徵贈與稅621,1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
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
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
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 金錢來源或支付憑證,足
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
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台長: Golden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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