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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2 13:56:05| 人氣69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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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
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
(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 以上,
  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
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台長: Golden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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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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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0:21:5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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