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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14:48:07| 人氣1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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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
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當年度出售
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IPO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未上市未上櫃
股票,屬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個人如欲採「核實課稅」者,須於今(101)年
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未申請選定者
均視為選定採「設算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2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之個人,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
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0.2‰~0.6‰所得稅;其不適用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
惠規定。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申報課稅。

至個人選定「核實課稅」方式之其他重要規定如下:
一、個人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首次開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
二、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申請選定不同課稅方式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
三、證券商應於102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
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台長: Golden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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