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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8 19:47:04| 人氣1,10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有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及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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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利事業有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及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
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
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101年1月
4日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應將尚未給付的款項轉列為
時效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考量營利事業因特殊情形,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
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以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由營利
事業提出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據以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時
國稅局就會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將逾
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之債務轉列為該年度的其他收入。

台長: Golden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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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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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11:02:3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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