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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1 15:14:51|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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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GY天團關心您 (笑)

台長: GY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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