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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23:03:41| 人氣23,142| 回應44 | 上一篇 | 下一篇

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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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不列植物影像圖片,以用來比喻我今天的敘述主題,因為我不想污辱了植物)

關心我的朋友們;

我個人的小事落幕了,然而這個社會陷阱還層層佈在你我足跡行經的路上!
今天我為被提告違反著作權而出席偵查庭應訊,我心裡最想知道的答案揭曉了;原來控告我的人是近年來廣為各界討論、撻伐的林英典先生。
截至開庭之前我不認識林英典先生,進入偵查庭之後從各種我能感受的細節,我即刻清楚知道我遇到的是一位「法庭常客」,不過這不是重點;就我個人小事的部份,我很簡短扼要地回答承辦檢察官我因疏忽而不慎侵權的事實,並且我個人也願意就自己疏失賠償原告,只要我認為他提出來的金額合乎比例原則。
林先生當下提出我因侵害他所拍攝的「灰面鷲」影像著作權一張,他要求我賠償他NT$25,000,我當庭向檢察官聲明一張NT$10,000的價碼是我的主張。
當下;檢察官基於權責希望我們能協商和解,因此在不到十分鐘的庭訊之後, 我們兩造即退庭到庭外談判,坐定後林英典先生即說“林兄你剛剛所表現的君子風度與理性態度我很佩服,因此我可以將價碼降為NT$23,000,你意下如何?”
而那當下我眼見他從手提包內拿出一疊卷夾來,他一一地翻找出提告我的那一份來,其他卷夾包括註記著他在各地檢屬提告的案件卷宗…..。那當下我心生無比嫌惡,就在紙條上寫下20,000的數字後回他說:“滿意嗎?…”
林英典先生立刻即笑意盈盈接受了,並且很熱心地導引我如何在台北地檢署內的提款機領錢。隨後他跟著我下樓,我將二萬元提領妥當轉身一看,林英典先生從他的提包中拿出印製成疊的和解書與撤銷告訴聲明狀,很快地他填寫完成而我帶著一絲絲連我自己都無以形容的笑意,一手將錢遞給他、一手拿了一份和解書,頭也不回地快步離開那讓我直覺是「人性屠宰場」之地…!至此我個人的小事落幕。

我為何在明白自己遇上的是一位「司法訟客」之後急於離開呢?
其一;我侵權是事實,無論原因為何都無需再費唇舌。
其二;我心裏掛念著內人在昨夜極嚴重扭傷腳的情況,我要趕緊回家帶妻
去掛急診,他連一秒鐘都不值得我耗費。

又為何那一刻我覺得理應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之地是「人性屠宰場」?朋友們,我這種心境無涉法官或者檢察官,而是我們立法機構所訂立的法律條文內涵以及疏漏,讓這種人得以去「屠宰人性」。
持平地說,林英典先生是一位專業的鳥類生態攝影者,我站在自己是植物生態攝影愛好者的立場,有時候我為拍攝某些植物即必須爬山涉水多時而辛苦為之,因此我當然明瞭他拍攝鳥類影像的心力付出,當他發現他的作品被侵權而提告這原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過,在當前一個網路資訊如此發達的時代,將自己的作品掛載上網,而且寫上歡迎多多利用的字眼,有一些涉世未深且不諳法律的青少年與青年學子,為了作業或報告而需要林先生所拍攝的鳥類品種,以為他的圖片歡迎轉載而下載使用,不明白林英典所謂的「歡迎多多利用」的字義是「歡迎接洽版權費用,多多利用我的圖片」,因而有許多學生就因此被林英典控告求償。

另外,更嚴重而必須正視的情況是,某甲不察下載了林英典的作品,某乙在浩瀚的網海中搜尋到某甲的網頁,在不明某甲也是轉載的情況下,因為某甲的網頁有註記允許轉載圖片使用,也就陰錯陽差地下載了某甲屬於侵權行為的圖片。我的情況就類似如此,因為我並非從林英典先生的網頁直接下載,這情況讓林英典先生可以一連串像肉粽整掛地控告連片。我以為自己是近半百的人了,因為疏忽而誤觸僅怪自己,不過我今天將內人帶到醫院急診回家之後,上網搜尋“林英典”三個字,Yahoo的搜尋出現14,600筆他的「謦竹難書」,我僅開啟前二筆來看並將網址附列於下:

1. [著作權濫訴後序] 公然罵人不要臉 林英典被判拘役
http://forum.heytalk.com/viewthread.php?tid=15908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18/4/mn3w.html
2. 興訟圖利,兵敗如山倒~(續篇...判決正本正式上線)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573478
朋友們有興趣去參閱一下下即知此人何等,我奉勸大家同我一樣不要浪費超過10分鐘在他的「行事錄」上,因為時間可貴切勿虛擲!

真正重要的是你我都須共同努力敦促我們所認識的立法委員,將著作權法條文中已不切實際的內容修改,不要讓這社會上包括林英典先生在內的許多「林英典」據此而興訟得利。以上所言就是為什麼我並不怪司法人員,因為他們僅是法律的執、釋者,不合時宜而害人入罪的法律條文他們或也無可奈何。

朋友們;誠實的價值我還是堅信不移,我和林英典先生的差別在於,經此一事我還是重申我之前的態度,我的植物以及個人所拍攝的各類影像還是歡迎任何人轉載於非商業用途,只要您不是運用我的拙作去賺錢,我歡迎任何人在此網路資訊的時代,將我個人也是辛苦拍攝得來的影像傳播出去,只要是有助於正面的社會力提升。
至於我的部落格經營,我不會因此而失望退出的!我參閱網頁得知有一位大學教授和她的先生喜愛生態旅遊也趣於拍攝鳥類,有一回這對夫婦外出旅遊拍攝了一張五色鳥影像,他們為了要在部落格上分享觀察五色鳥的心得,同時也為了讓讀者看到影像品質更好的五色鳥,他們捨棄自己所攝而下載了林英典先生的作品,雖然他們一不謀利、二來僅是想讓知識與美好經驗分享大眾,換來的是被林英典控告和被林英典求償得逞的下場(金額之大請上網搜尋吧!),這一對大學教授夫婦在傷心之餘關閉了他們的部落格!而我以為這一個部落格的關閉,其形式意義就是少了一個知識與美好心情分享的園地罷了,但是就社會正義、知識分享、知識支配內涵意義的層面來看,這一個部落格的關閉是傷害了上述所指涉的社會正面向度,這才是一個真正嚴肅的命題所在,朋友們您認為呢?

很感慨地說;我對現代的資本商業社會其「理性價值」內涵是多麼厭惡,而本文實不想也無此必要多談此一命題的闡述,就一個社會主義價值的信仰者而言,我活在這樣的時空環境下其實是難言又寂寞的。當今天我離開地檢署的路上,我一路思量著包括台灣原住民在內,這個世界上所有部落族群其「政治」內涵,當他們活在距今天還不算久遠的部落時代與文化情境之中,地球上的原住民都不需要「派出所」、「鄉公所」、「地檢署和法院」等等這一類我們號稱現代的、文明的..,所謂管理與仲裁的「政治」機構,當他們遇有人際或群際之間的糾紛與衝突時,所採取的仲裁或解決方式,就文化的、價值的、認知的內涵上其實要比所謂的現代文明要文明許多許多,而我們活在當下的文明社會看似進步,其實有些時候是很功利也很噬血!

文末,我知道林英典先生靠的是「搜尋獵物」討賺,以第二人稱來對話;林英典先生你一定會搜到這篇文章的,我要很抱歉地告訴你,當今天我離開地檢署大門的那一刻,我吹了一聲口哨留住了自己所相信的誠實價值,而懶得看你一眼地離去是我遵循「現代文明」的遊戲規則將NT$20,000.00的羞辱留給你,因為以我一個失業多年,一天僅有近NT$100零用錢可以支配的人,我還是無怨無悔地同這個社會上的許多人一樣,願意將自己的微薄能力奉獻給我所期待的正向未來,這樣的心情不是你興訟求償的心境所能理解的,而我所不能想像的是;當你再透過觀景窗去獵攝鳥兒時,你看見的是什麼?別再拍攝了!因為上蒼造物的恩澤,讓各個物種有其美麗形象與神聖內涵,林英典先生你懂嗎?依我看來很難!

台長: George

顯示全部44則回應

小順子
您好!
感謝您對大家提出忠告!
我是成功高中林老師的同事,
由她轉述得知.
希望可以引用您的文章到我的部落格上,
不知可否?
感謝您!
2008-01-15 08:40:54
版主回應
Dear 小順子
歡迎下載引用, 並且謝謝您的來訪.
2008-01-15 10:57:56
小順子
感謝您哦!
我已經引用了!
歡迎有空來坐哦!
http://tw.myblog.yahoo.com/jw!1RxyXF2AFhiHLSZrh2wQOA--
小順子的部落格
2008-01-15 17:02:09
山豬
您好
對於站長如此宏觀的器度真是令人佩服!!!
內人最近亦於多年前不慎誤用林先生照片,而遭林先生興訟而心情不好,讓我心疼的是她目前已經有孕在身,真的不想因而影響到母親與BABY,如果在合理範圍內的金錢可以補償內人一時不查所造成林先生的損失,本人願意全力支持,只是不知道林先生是否願意將因興訟所收取的補償,扣除支應拍攝鳥類所需要開支後能全數捐給需要的社福機構,會讓我更佩服愛護大自然以最需的林先生
文末一祝福版主大大平安順心
2008-01-16 18:25:42
NS
您好!
最近一位朋友也遇到相同事件
我很想在我的BLOG寫有關此事的訊息,所以想引用您此篇文章,不知是否可行,謝謝您!!
2008-01-23 15:17:55
版主回應
歡迎引用
2008-01-25 17:11:54
NS
我已引用至我的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jw!.in96PucAyi5.75asw--
謝謝您!!
2008-01-29 15:09:40
阿惠
版主你好
經網路搜尋發現你已經是受害著
我現在也是被這位仁兄給盯上了
麻煩的是我3/13
還要從台北下到高雄出庭

原由是我在其他網站因其他網友提問題
而從其它網站間接引用了這一位的2張照片
現在被控告 民事賠償
1張圖片 被索價新台幣10萬元
2張圖片 共計20萬元

可不可詳細告知我如何處理
因為我不願意讓他這樣無條件的就拿到任何金錢
現在也在四處諮詢著作權法

要如何引用法條來反擊這一位著作權流氓
2008-02-14 22:53:32
阿盛
真是很深入的思考與分享

請問可否引用至 : http://classmate.e-saint.net/ 閱讀版 ?
給單車同學們注意要深入思考著作權與社會人文等問題.
Thanks !
2008-02-15 10:56:57
版主回應
Dear 阿盛

敬請引用!
2008-02-15 19:43:57
小颱風
所以我一直都跟朋友要相片,網路險惡。
因為這位林先生真的是實在太出名了
加油!!^_^
2008-02-17 21:54:36
hcg
我也是受害者!
這種是簡直是陷阱!
而這種人就是這種垃圾!
期待大家齊力剷除!
2008-03-19 10:22:52
鷺鷥
我也被告了
不知會被索賠多少
樓上的阿惠小姐被索賠二十萬
為何每人的索賠金和和解金都不一樣呢
站主能以二萬五和解算是幸運的吧
2008-04-22 22:24:19
fanny
我也被告了,目前正在蒐集資料,明白您的情形,對我很有幫助。
2008-05-08 08:36:38
小雄來了
惡馬自有惡人騎. 報應未到而以.
2008-05-16 12:24:12
阿惠
感謝各位的關心
告我的這位先生被法官駁回
已經過了一個多月
也沒再收到上訴
以確定這件官司已經落幕

判決書我是OP在這裡→http://classmate.e-saint.net/bike/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4741&forum=12&viewmode=flat&order=DESC&start=20
歡迎取用
2008-05-16 14:19:02
ANNA
站長您好,我最近也因違反著作權法被傳訊,不知是否可以轉PO您所寫的這篇文章至我的BLOG讓我的朋友得知世上怎麼會有這種人呢~想不出來
2008-06-15 23:22:58
bshion
您好!
我想引用您的文章,不知道可不可以?
想寫關於著作權法的事
引用至我的blog
http://www.wretch.cc/blog/bshion
2008-07-23 22:26:12
Tina
我也被告了,但我是被他告妨礙名譽,民事還求償ㄧ百萬,我不過在部落格寫上我的日記陳述他如何打來要錢的事實...真可惡!
2009-06-04 10:52:22
倒楣網友又增加一枚
我也被那位先生提起訴訟了....真倒楣....
尋找具體事證時, 看到站主的過程自述,
所以想引用站主的自述經過作為附件,
不知站主是否同意.... = =
2009-06-18 10:51:17
倒楣網友又增加一枚
上述請求用不著了,有找到其他事證,謝謝!! ^^
2009-06-19 14:36:37
Tina
這位大哥...您好:想必我們也遇見同樣的問題,我男友跟他和解完後,我當時也寫日記,他在忍了一年多之後告我妨礙名譽!我現在跟他還在周旋之中,但您這篇文章一定也會被他搜尋到,跟這種人計較會讓自己陷入麻煩中小心一點ㄟ~
2009-06-21 22:41:51
被侵權的路人
未取得著作人同意擅自傳輸、重製,就是侵權!就是不對!

如果你是對的,為何法院接受林英典的告訴?

如果侵權是合法的,法律何須立法??

法院>已經告訴你,你是錯的!

我不認識林英典,我只能說看完這篇文章,有這種想法,是非不分的人,造就了台灣仿冒王國。

我也被侵權,我一樣會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
2009-07-13 10:15:37
khai
法律的是非總是建構的結果,與我們人性的光明相距甚遠。
GEORGE格主也許只是一吐怨氣吧。
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直得標舉,這是現代社會的基礎。
不管涉世深不深,違法就是違法,法律也是人調出來的,人去執行的,一切還是人自己認知的問題。
也許,惡法惡,而吾人認為以善法為惡者 更惡。
林先生的事蹟已經傳聞甚久,管你贏不營利,只要你用就一定要給他好處。凡事都用金錢衡量,也許他也只是現代工商功利社會犧牲下的靈魂吧了。
2009-07-24 08:47:23
xscope
還是要多做善事,有聽說他惹到不該惹的人,這個人應該快消失了。
2009-09-09 01:24:16
請幫忙轉貼此文章,勿再姑息
版主你好,可以借轉你文章嗎?大家如果本人或朋友有被告的,請將過程和要求的和解金及要錢的過程敘述寄到我們的信箱,大家不要再姑息,因為始終有人受害,惡人自有惡人磨,他喜歡玩就玩大點,包括媒體、政府和兩岸法院,黑道我們都有人。最近被告的也麻煩和我們聯絡,會協助你們處理。
gobrisn@sina.com
2009-09-09 23:54:32
版主回應
歡迎運用!
2009-09-10 16:42:27
路人
TO 被侵權的路人
法院會受理是因為
告訴人到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決定讓法官審理
因此將案子往上送(稱為起訴),然後再由法官判決
因此法院受理案子不代表告訴人或被告任一方有錯

我了解您的困擾之處....
就是因為台灣的海盜王國惡名才造就了著作權法
然而法條並不完備,因此有些部分.....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紛擾的起因
希望我們各自都可以獲得正義的判決
2009-09-12 22:48:26
bcc
本人被告妨礙名譽一案,第一次偵查庭結束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因本人不接受任何對方條件,最後不歡而散。對方送回地方法院後,今收到地檢署的函,檢察官認為此案再送回根本無理由,所以直接說明此案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在案。提供其他被告妨礙名譽的參考,切記,不要妥協、不要害怕上法院。
2009-10-19 11:45:33
sail
我只是在部落格引用了
http://tnews.cc/03/Supercon1.asp?number=836105
的文章與下面的圖片
就被告妨礙名譽了
請大家轉貼文章要小心
2009-10-26 11:33:39
被告人
被告人+1

我最近也被挨告了
罪名 → 妨害個人名譽-毀謗罪
原來...陳敘網友說過的話也會纏上官司
而且....原告一直很積極得找被告求償和解金= =
10幾萬、10來萬都很敢開

朋友們!網路說話要小心
遇到大師級的法院常客~真的很頭大
非常影響生活心情

在這邊祝福各位諸事順利
也祝福你們的法官或檢察官是秉持公正之心
在看待各位的官司
2009-11-07 20:53:27
Tony
感謝 bcc 大大,
我也不會跟他妥協的~
2009-12-10 12:37:55
(悄悄話)
2010-01-14 22:50:01
楊小鑫
你當初不應該與他妥協的…
你真的認為你錯了嗎?沒有做錯事為何要認!
2010-05-21 16:41:32
受害人
妨礙名譽的受害人+1

幾天前來了張合解庭的通知書…

我可能直接不去了

等他退回地檢再說。

感謝bcc大大
2010-06-11 19:58:23
無知的代價也未免太大
上上禮拜我突然被告知我被告了...
為了3年前打網誌引用的幾張照片,
當初完全沒注意到會構成侵權,
現在我知道這麼做是不對的,
但1張要付10萬的代價也太多了,
我只是一個學生,
家裡勉強可以過得去,
根本沒有那麼多錢,
為了這件事情家裡烏煙瘴氣的,
實在是很後悔當初自己沒有注意到,
所以要上法院比較好嗎?
請不起律師的話還可以打官司嗎?
會留下前科嗎?
實在是很徬徨,
希望大家幫幫忙.
更希望不要有人在誤觸法網啦~哀...
2010-07-21 18:17:43
舟車勞頓
路途遙遠,跑來跑去很累。所以請各位掌握一個原則,訴訟法上,原告需屈就被告:

刑訴5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訴11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而網路貼圖的問題大都會選在主機或是公司所在地(犯罪行為地)來管轄,那這時候各位被告就可以善用這個工具,讓無端興訟的人可以體驗一下舟車勞頓的幸福。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更是直接破梗: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顆顆,這也是個可以用的工具阿。

--
好害怕這樣就會收到妨害名譽起訴書阿。
2010-09-14 14:08:09
樸拙
不懂分享的人
還算是人嗎
2010-10-25 14:04:19
小小
各位 被告請別害怕
請到這看 整個過程
因為我也被告過了
這是一位網友刊登的整個過程

智慧財產權鳥事結案,案例奇文共賞!!!!(一)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3400120
智慧財產權鳥事結案,案例奇文共賞!!!!(二)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3400218
智慧財產權鳥事結案,案例奇文共賞!!!!(三)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3408465
智慧財產權鳥事結案,案例奇文共賞!!!!(四)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3409002

唉呀!救命呀!!波ㄧ張鳥圖,竟挨告!!!!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2382285
可以讓「著作權流氓」,「著作權 蟑螂」囂張得逞嗎??(上)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2633273
可以讓「著作權流氓」,「著作權 蟑螂」囂張得逞嗎??(下)
http://blog.udn.com/alanjchang/2633243

看一下 現在最便宜的價碼 一張圖5千大洋搞定
所以不要害怕
刑事沒罪
民事和解5千就可
我還在想 有沒3千就行的案例
希望有這樣和解的價格 上來報一下好康

各位加油 別被打倒
2010-11-12 02:06:27
train
我也被告了 網路妨害名譽,但是我根本不知道我罵過他什麼耶
2011-06-17 00:22:25
JamesPond
侵權的確是事實
我們反對盜版盜用,也鼓勵大家轉貼圖片請註明來源出處

但是

做人,一定要這麼雞掰的得理不饒人嗎?
2011-06-17 10:42:52
in china
遇到這樣的訴訟請勿擔心,反正記得就是別和解,別給錢,有需要的話,網路上有很多相關的判決可以整理出來給檢察官或法官,也有懶人包可抓。反正切記就是別付錢和解,其實根本都沒事。
2011-06-26 12:05:27
被害加一
妨害名譽要成立的機會比侵權還難。因為憲法是保障言論自由的。特別是沒有明顯動機的時候,法官很難判的下去。只是一趟官司走下來,少說也要幾個月到幾年不等。

所以,重要的還是自己要沈的著氣,不要變成被告就自己嚇自己
2011-07-03 13:02:15
forrest
版主讚!好風範。
2011-12-22 18:17:38
版主回應
謝謝來函, 後來我又與他交手第二回- 他告我誹謗加妨害名譽.
我在偵察庭上很清楚告訴檢察官:"我不可能與林英典和解, 因為與他和解, 我會一輩子瞧不起我自己...."
並且,我引述法務部對於"名譽"的文字定義, 我反問檢察官, 依據國家對於名譽的法律定義, 林英典所做所為還有任何名譽可言嗎? ....
檢察官在那當下竟無言以對, 之後, 當然是不起訴結案, 他竟再向高院提出再議,同樣: 不起訴.
二年過去了, 不知這位仁兄是否還在苦海裡辛苦討賺?
2011-12-22 21:54:2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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