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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07:53:40| 人氣538| 回應0 | 上一篇

研發支出抵稅 從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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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經費支出要抵稅,必須符合三個特性,最高行政法院已有判決支持稅捐機關從嚴認定研發支出抵稅的做法。企業研發支出若不具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將被視為僅屬產品的改良,研發支出不能抵稅。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117號判決指出,甲公司在87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共計2,561萬餘元,因其研究發展計畫,未具備高度的「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三大原則,甲公司在研究發展上所投注的支出,無法對國家經濟發展及促進產業升級產生直接助益。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定甲公司所提列2,500餘萬元的研發支出,不屬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範圍,稅捐機關剔除其所提列的研發支出抵稅金額,並未違反稅法。

財政部表示,國內許多企業浮濫列報研發支出的現象頻繁,稅捐機關查核研發支出時採取較嚴格的查審尺度,卻因此洐生許多稅務行政救濟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稅捐機關從嚴把關的立場,將有助於釐清目前研發支出的抵稅爭議。

甲公司在87年列報2,500餘萬元研發支出時,主張其研究發展共分六大計畫,目的是為新產品開發,包括變壓器品質提升計畫、充電控制積體電路設計計畫等等,符合國科會編製「中華民國科學技術計要覽」中所指的研發名辭定義:即研究發展依其性質可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三大類。

不過,國稅局在處理甲公司列報的2,500餘萬元研發支出時,認為甲公司僅就既有產品作研究改善,並非研發新產品,其研發計畫都是屬於一般性產品品質測試、更改及試作的範圍,或對現有產品規格及型號加以改良,因此決定剔除其中約2,000萬元的研發支出不准抵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所謂「研究發展」必須強調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特質,才能促使其在適用稅捐減免優惠時,不致於太過寬鬆,避免發生「過分給予稅捐減免優惠,卻無端犧牲量能課稅理想,導致憲法上(租稅)平等原則難以維持」的困境。

判決指出,研究發展必須考慮其創新高度,以確立「既可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欲達成的經濟發展政策目標,又不會過度犧牲稅捐公平性與中立性」的衡平性法律見解。

台長: 長不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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