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交所95年9月27日台證上字第0950103919號,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部分上市相關規章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相關參考範例修正條文暨相關申請書件,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相關說明如下:
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爰修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相關規章暨公司治理相關參考範例,並配合前揭上市規章修正條文公告實施,訂定已上市公司及擬申請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處理原則如后:
一、上市公司已依本公司91年2月22日(91)台證上字第003614號函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應持續設置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獨立董事。至已於95年12月31日前選任之獨立董事,得續任至任期屆滿後再改選之,惟若任期中遇有缺額之情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補選:
(一)95年12月31日前,遇有獨立董事缺額時,得依修正前之本公司上市規章規定補選之。
(二)於95年12月31日前,已依證券交易法完成公司章程修正者,自96年起,遇有獨立董事缺額時,應以候選人提名制選出符合證券交易法所訂資格條件之獨立董事。
(三)於95年12月31日前,未依證券交易法完成公司章程修正者,應於96年召開之股東常會前(含)修正章程完竣,修正後遇有獨立董事缺額者,應以候選人提名制選出符合證券交易法資格條件之獨立董事;至公司章程修正完竣前,遇有獨立董事缺額者,仍應選出符合證券交易法之獨立董事,惟得不採候選人提名制。
二、上市公司已依本公司規定設置獨立監察人者,其獨立監察人得續任至任期屆滿,惟於本公告後遇有獨立監察人缺額者,免辦理補選。
三、上市公司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7號令所列條件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自96年1月1日起,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辦理,同時廢除監察人。
四、至目前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維持現行運作方式至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為止,惟若審計委員會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要件者,自9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審計委員會之名稱,倘該公司未來欲繼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配合修改公司章程及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
五、初次申請上市之公司,其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及董事、監察人間獨立性等,應符合下列程序及要件:
(一)95年度申請初次上市之公司,得依修正前之本公司上市規章規定,惟不須再選任獨立監察人。
(二)96年度申請初次上市之公司:
1.公司章程不論是否已於本(95)年12月31日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修正完竣,送件時,得僅符合修正前之上市規章規定,惟須於上市掛牌前,依修正後之上市相關規章,完成公司章程之修正、獨立董事補(改)選,及董事、監察人符合獨立性認定標準之補正(含程序要件及實質要件)。
2.上櫃轉上市公司:
(1)已於本(95)年12月31日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修正公司章程完竣者,送件時,得僅符合修正前之上市規章規定,惟須於上市掛牌前,依修正後之上市相關規章,完成獨立董事補(改)選,及董事、監察人符合獨立性認定標準之補正(含程序要件及實質要件)。
(2)未於本(95)年12月31日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修正公司章程完竣,並於96年上半年送件者,得僅符合修正前之上市規章規定,然應承諾於96年召開之股東常會完成修正章程、並於97年召開之股東常會(含)前完成改(補)選獨立董事,及董事、監察人符合獨立性認定標準之補正。至於96年下半年送件者,送件時,除應已修正公司章程完竣外,得僅符合修正前之上市規章規定,然應承諾於97年召開之股東常會(含)前完成改(補)選獨立董事,及董事、監察人符合獨立性認定標準之補正。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1) 台證上 字第 0036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 9 條 ( 91.02.22 版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第 17 條 ( 91.02.22 版 )
公司法 第 172 條 ( 90.11.12 版 )
要 旨: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主 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
依 據: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90)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七二四三九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考量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時,依法應召開股東會,爰就欲於九十一年度
申請上市且尚未依規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公司,酌定其得適用之緩衝
措施如下:
(一) 本次規定公告實施前已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股
東常會召集之公告或通知者,得出具承諾至下次股東會臨時會或股
東常會時增補選獨立董事、監察人。
(二) 本次規定公告實施後尚未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股東常會召集之公告或通知者,得出具承諾於上市掛牌前增補選獨
立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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