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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 07:40:00| 人氣6,67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關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出售持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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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10521經商第9102090980號

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不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
主旨: 非公開發行公司設立章程如訂定:「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有否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滋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轄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所詢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當然解任乙節,尚無上開規定適用,自不得於章程中訂定。

公司法197條之一這是專指公開發行公司的法令,非公開不適用
經濟部910418經商第9102075010號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持股全數轉讓,其代表人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
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因持股全數轉讓,其所依附上開條文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是以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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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921219經商第9202264040號


這是專指董事若為法人代表
綜上兩者可得知
非公開發行董事非一定要具有股東身份才能當選
因此若其個人(非法人代表)出售全部持股而不會因此自然解任

以上提供給各主管在兼管其他家公司時使用

台長: 長不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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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5:14:2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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