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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5 10:34:05| 人氣8,07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董監事解任疑問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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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監事持股達選任時二分之一以下時就會自然解任(公司法第197條)
其中遇到的有質押股票要算嗎??
私募現增的股票要算嗎??
答案是都要
舉例
原一位董事選任時有1000張,因此最低不能低於500張
當中私募600張合計為1600張,因還未補辦公開,所以還不能自由流通,因此持股最低變為600張(非1600*1/2=800)
因此若這位董事要賣股票他只能賣1000-600=400
而賣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公開市場賣
第二拿去質押
以上這兩種都是
所以若是當中要質抵押400張
這位董事只能再賣出200張了

第一百九十七條(90.11.12.修正)(董事之當然解任與股份申報)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經濟部940819經商第9400588020號

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及第227條定有明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將所持有之公司股份,以消費借貸方式出借他人,如所有權已移轉於借券人,股份數額既有變更,自有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800701商第215721號

董事轉讓股數超過規定即當然解任不問股票是否已辦理過戶,又董事之解任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
一、按董事在任期中,如轉讓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董事當然解任,此項規定於董事實際轉讓其股份達於上開數額時即產生當然解任之結果,至是否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則非所問。又董事之當然解任,係屬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依同法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應於董事實際轉讓其股份達於上開數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逾期即依同條第二項處以罰鍰。
二、至所稱股票之買賣,在未提示辦理股票過戶前,公司無從知悉,無法辦理變更登記,不能予以處罰乙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文略以:「……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則公司如不舉證證明其違反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並無過失時,仍應受該條規定之處罰。


經濟部800604商第213564號

股票設定質權須交付質權人並由出質人簽名;董事長當然解任之補選釋疑
按股票為有價證券,以股票設定質權,須交付股票於質權人,並依背書方法書明質權設定,由出質人簽名始生設質效力。又記名股票之轉讓,經持有人將股票背書交付受讓人,於當事人間即生移轉效力,則公司依法受理股票過戶,尚無不可,其讓與人如為董事,自仍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適用。
董事長有當然解任之情事者,在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由副董事長,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董事決議之召開,尚不生依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自行召集董事會之問題。

經濟部921219經商第9202264040號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係專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
查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商字第○九一○二二四二八六○號函業已釋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係專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而言。又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因持股全數轉讓,其所依附上開條文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是以所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即當然解任,本部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商字第○九一○二○七五○一○號函參照。


台長: 長不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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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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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6:11:17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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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5:14:0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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