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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百年筆陣-- 多元文化是目標 壟斷防制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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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0 | 作者: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 

一個月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本周舉辦兩次說明會後,即將移送行政院審議。

草案具有潛在優點,但缺點明顯:草案規定,新聞頻道合併後若收視率高於百分之五,不准合併;低於百分之五、高於百分之三則可「例外核准」。這很奇怪,台灣各家新聞頻道的總和收視率,平均最多百分之二點四,不會高於百分之三,遑論百分之五。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還要規範,這是NCC開玩笑,或是另有奧妙,很快就要揭曉。

草案可取之處,展現在立法認知:「防範媒體過度集中化,…亦須輔以公共服務制度及導入內部多元等,…配套機制」。不過,英國反傳媒壟斷的經驗遠比台灣豐富,鑽研入裡、資深的傳媒社會學家湯士多(Tunstall, Jeremy)卻說,約翰牛的「報紙壟斷政策,本來是要限制產權的集中,卻以強化集中作結。」六十多年來,英國啟動三次皇家委員會,介入調查與研擬方案,傳媒卻是愈管愈集中,我們更是無法掉以輕心。

嚴陣以待的作法,就在NCC必須落實前述認知。草案第三十三條揭示內部多元的價值,擬具新聞編輯室公約以及記者工會條文。第三十六、四十七與四十八條涉及公共服務,表示要鼓勵優良新聞及國際新聞的製播;積極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同時還要責成各影視頻道,提供公眾近用媒體的資源。

確實,假使員工擁有集體協商力量,比較可能本於專業要求,在管理階層不當介入,致使新聞編採與評論將遭扭曲之時,制衡資方。同理,假使台灣能夠擁有大規模公共傳媒如日本的NHK、英國的BBC/C4、德國的ARD/ZDF或南韓的KBS/MBC,那麼不但國人的影音環境因此豐富,其他商業傳媒也將因受牽制,甚至得到導引而改善表現。公共服務傳媒的規模愈大,私人傳媒規模就能相應成長,壟斷能力卻同時減少或受制衡。

惟傳媒內部多元權力的建構,無法全由NCC落實,畢竟,「我們可以把馬牽到河邊,卻不能強迫牠們喝水。」如果員工欠缺組織工會的意願與能力,法律也就無從增進勞資平等。同理,NCC雖然提示了公共服務的價值,但若只是依照草案,亦無從實現,關鍵在於欠缺經費,所謂穩定充分的優質與國際新聞,以及多元文化節目的製播,徒然是鏡中花水中月。

因此,草案至少另得強化兩點。首先,要求廣電事業鼓勵員工加入工會或專業協會之外,NCC可以將「企業工會」的存在與否及其運作績效,當作評鑑與換照的「必須」而不只是「審酌」事項。若能作此立法,NCC就是優秀的政治示範,各級教育機構理當跟進,導入工會歷史與各種相關知識的課程。籌措財源方面,假使無法畢其功於這部法律案,不妨新增日升條文,目標是在本法公布施行一年內,由NCC協同相關部會提出《影音圖文數位匯流多元文化基金條例》(名稱暫訂),移請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名稱凸顯「多元維護」是目標,「壟斷防制」是手段,很能振聾發聵。總說明文氣勢恢宏,憲法、司法院解釋文、通傳會組織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從容進出、環環相扣。但是,假使欠缺基金條文,假使未能管制壟斷,這些優點就變成是空洞具文,甚至是反諷、再挫政府公信力。

台長: Connie_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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