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5-11 11:21:27| 人氣2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媒大事:毒藥或良藥?──如何看待置入性行銷?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責任編輯/沈珮如】

本月中旬,藝人包偉銘與製作人賴勛彪代表台灣演藝產業發聲。因政府對影視產業的規範過嚴,致使電視台經營不易、影視從業人員生存困難,故要求放寬節目置入性行銷標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處長何吉森對此表示,NCC屬監理單位,須顧及民眾不想看廣告的心理。如今戲劇節目置入性行銷普遍,但「只要不明顯推銷,不至於受罰」。目前NCC已擬定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將放寬相關規範。

所謂置入性行銷,是指廣告主付費置入行銷宣傳,卻將廣告包裝成節目的一部分,以降低閱聽人的抗拒心理。在美國,戲劇、綜藝、體育等節目置入行銷係屬合法,例如美國偶像(American Idol)、慾望城市(Sex and the City)等節目,置入比比皆是。英國亦於2009年鬆綁,允許商品品牌在該國節目中明顯地出現,開放理由為「禁止置入行銷使英國節目製作者處於競爭劣勢」。

故「置入」不該被毫無彈性地禁止;也不應以「不明顯推銷,不至於受罰」模糊地規範。電視產業需要鬆綁,加上適當的法律配套。比方區分節目類型,像是新聞、公共電視、或兒童節目,基於第四權、服務閱聽人、以及主要收視觀眾欠缺分辨能力等考量,自然不應開放政策或商品置入。行銷產品如香菸、處方用藥、高脂高鹽高糖食品、博弈等關乎民眾身心健康者,亦應受到限制。

借鏡英國媒體監管機構( Ofcom)對置入性行銷的但書規定,包含:不得影響節目內容與排檔之自主性;業者須告知節目存有置入性行銷,於節目開頭、結尾、及廣告時段後,清楚揭露Ofcom發布之統一識別標示,提醒閱聽眾注意。我國NCC與其推定「不明顯推銷,不至於受罰」;不如明令「不明確揭露,應當受罰」。

依台灣當前狀況,除了業者有告知提醒的責任外,政府亦應注重增進民眾的媒體識讀教育,使閱聽人對於報導或廣告訊息具有思辨查證的能力,並擁有自主判斷的解讀。畢竟英國的置入規範透過長達五年的公民討論會產生出來,台灣省略了民眾參與的過程、又長期忽視媒體議題的重要性,更應藉此機會反思如何喚醒閱聽眾對置入行銷的警覺心。

台長: Connie_Chin
人氣(23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