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須賠償死者父母親各157萬元
家長如果縱容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騎機車肇事,恐怕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台北縣有一對父母就是因為沒有及時阻止兒子騎機車,以致肇事使另一名騎士死
亡,上午被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除要賠償死者父母親各157萬多元外,並負擔十分之
八的訴訟費用。
在這起案例中,肇事的機車騎士未滿18歲,而另一名邱姓機車騎士是因沒有戴安全
帽,倒地時頭部撞到地面傷重死亡。由於邱姓青年已考取會計師執照,又是家中長
子,所以他的父母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肇事的少年父母必須負擔每人二百萬
元的精神賠償撫慰金。
在訴訟的過程中,雙方各自以對方的生活不虞匱乏為辯論的重點,不過經法官審酌
後,認肇事的少年雖然也有受傷,但是無照駕駛,再加上交通鑑定有超速行駛的情
形,所以判決肇事少年的父母須負賠償責任,審酌雙方狀況後,判決給付各157萬
多元。
解析:
參考法條
一、第十一條(故意、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参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二、第十三條(直接、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
論。
三、第十四條(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四、第一百八十四條(要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五、第一百八十七條(法代人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期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期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
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與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
準用之。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