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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8 11:44:15| 人氣1,90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消失的大小租業?清領時期噶瑪蘭地區的族群政治與土地制度的建立過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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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噶瑪蘭的大小租業

 

(一)加留餘埔制的設立

 

    如前所論,嘉慶十五年楊廷理奉命進入噶瑪蘭從事建置前的勘查與規劃,楊等擬定了十八條建置的章程建議,交由閩省當局審議。不過,楊廷理所報告的章程並非於嘉慶十七年戶部審議建置案件通過後方才實施,諸多制度於規劃之際便已然發生效力,並成為後續發展的制度路徑。隨後,繼任官員依據實施過程的缺失進行補正。在土地制度的建構上,楊氏除對投資團體「力裁業戶」外,亦如臺灣西北部的護番政策般,對噶瑪蘭土著的地權進行保護,建立名為「加留餘埔」的土著產業保留區。

 

    所謂的「加留餘埔」,據閩督撫〈雙銜會奏〉中的說法,主理官員認為「惟番性憨愚,每年耕種,止彀一年食用,不知積蓄儲存,若不預為地步,恐荒埔分盡,地不加闢,將來社番生齒日繁,未免生計日縮」。[1]便依據土地清丈結果,將未墾的荒埔進行規劃,作為專門劃定給噶瑪蘭族使用的村社土地。然如前所述,西勢在乾隆、嘉慶年間經漢人大舉的拓墾,荒埔所剩無幾,官方因此劃定烏石港到蘭陽溪一帶長約三十里,寬約二里的沙崙作為溪北二十村社的「加留沙埔」,此「加留沙埔」到底有多大?根據道光元年(1820)通判姚瑩重新丈量的結果,總約624.4172,扣當中原先的村社屬地,土地實存495.728;而西勢二十社的人口共計2,274人,若按人頭分配,每個人僅分到0.2177的土地。[2]

 

溪南則遲至嘉慶十一年漳泉械鬥,潘賢文率中部「流番」遷往後,方才進入開發階段,而「流番」所開墾的區域,僅羅東周邊一帶的土地。嘉慶十四年漳泉械鬥又起,漳籍趁機佔領羅東,致使漢人勢力進入溪南。一年後,清廷決議將噶瑪蘭收歸版圖,楊廷理奉命入蘭進行規制。當時溪南尚存有許多荒埔,楊氏便派遣三籍頭人進行丈量,劃定出噶瑪蘭村社的「加留餘埔」,再將其餘的荒埔按比例分配給三籍頭人招佃來墾。[3]

 

    溪南的「加留餘埔」與溪北不同,主要在於溪南尚未進入全面開發的階段,土地多為荒埔,官方因而採取「大社周圍加留餘埔二里,小社周圍加留餘埔一里 」的方式劃定保留區範圍,並植樹為界,區別村社與保留區的界線。然不論溪南或溪北,保留區與村社界內的土地基本上不得任意買賣或租贌給漢人,土地權益則如同臺灣西北部的番地保護政策一般,一律免納官租亦永免陞科。除此之外,餘埔另有附帶條款,假若社番人少,不敷耕種,始准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俾社番生計日裕」。[4]簡言之,官方雖以劃定保留區的方式保護噶瑪蘭人的生存空間,但考量到眾村社的人地比率,訂立了附帶條款,允許社番在官方知曉的情況下將土地租贌漢人。

 

至於溪南「加留餘埔」的面積為何?楊廷理為了對溪南的土地進行規劃,便派遣三籍頭人進行丈量,一共丈量出2,583的「未墾荒埔」,為此官方將土地劃為五股,分配給三籍進行開墾。而「加留餘埔」則據《東槎紀略》所載「東勢餘埔,與民人墾陞之地接壤,非特攙越混佔,且捏造贌約,紛紛爭墾」。[5]鑑於漢人侵墾、混佔的情況,通判翟淦便對餘埔的總面積按村社分定甲數,共約1,255.2,依照荒埔開墾的規制方式,招三籍人充為佃首,以每甲年納番社四石糧大租為條件,噶瑪蘭人招募漢佃承墾。

 

至於溪北「加留沙埔」,基本上按人頭分配,如前所述一般,每人僅分配到0.2177,但官方並未設置漢人佃首經營,因而未採取強制招佃的保護措施。然溪北保留地距離社騖遠,社番難以親自往耕,加上噶瑪蘭人的農耕技術不如漢人,且該處土地荒蕪,不利灌溉設施的建置,最終仍需透過招墾的方式獲取租額。依據嘉慶十九年官府所發給的認墾執照來看,溪北似乎同溪南一般,皆處在官方招佃納租的狀態下。[6]

 

簡言之,官方制定「加留餘埔」制的目的在於保護熟番地權,使其不受漢人的欺墾而流離失所;[7]對此,不妨參照嘉慶十九年(1814)認墾掃笏社埔地的執照所載:

 

今楊守等慮及番人不通漢字語言,恐漢人捏造約字,或一處地數番出贌,數人向贌;及至控官到案,土番口供不通,必至糾轕不已,此亦寔在情形。楊守等議將餘補覆丈定界,按社分定甲數,官為招佃,給三籍佃民承耕,欠租稟官究追,保番安民,寔屬深思遠慮,應請俯如所議辦理。[8]

 

不過從餘埔訂立之初到由官方主導租佃給漢人的過程來看,由於村社與漢人間的土地紛爭以及保留區土地的「不可近性」,蘭廳官方為了防止番業流失,便在官方的積極介入下,將保留區的土地租佃給漢人進行實際開墾,而土著村社也因此可以在不實際進行更作的情況下獲得租穀收入。及至日本政府調查之際,宜蘭地區的大租權仍多掌握在土著手上(附錄一)。從這個面向來看,清廷番地保護政策似乎達成其原先所預期的目標。但與此相對,道光、咸豐年間,卻也發生噶瑪蘭族不敵經濟衰退而大舉遷往他鄉的情況。[9]筆者雖不否認蘭廳官員護番政策設計上的積極性,但在政策執行的實際情況當中,為何導致噶瑪蘭人最終仍須大舉遷移,前往化外之地尋找新樂土?

 

(二)族群政治與村社地權

 

    噶瑪蘭收歸版圖後,清廷便在蘭地舉充通事、土目,將三十六社納入清廷的統治系統當中。此舉之目的可以在〈雙銜會奏〉中找到答案「毋許與耕種漢人滋事,庶民番均有管束等情」。[10]簡言之,官方希冀藉由通土設立將番社組織納入官方管轄的範圍當中,使漢人與番社的情事在管理上能夠有所依據。[11]

 

    然而,實際規制上,為了執行加留餘埔的各項事務,官方便在溪南與溪北進行不同的處置方式。如前所述,由於溪南多為荒埔,經官方丈量後分配給三籍開墾,並劃定加留餘埔的實際範圍。但嘉慶十七年(1812)間,翟淦發現到漢人混佔的情事,便對溪南的保留區進行丈量,共得1,200餘甲,由官方指定三籍人為佃首代為招墾,[12]並由佃首與社丁、通事、土目等人負責番租地收取,繼而由官方統一發給村社(圖五)。[13]

 

西勢

噶瑪蘭廳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

各社土目

番總理

社丁一人

 

20社番總通事

 

各社土目

三籍佃首

 

社丁二人

 

通事三人

 

圖五、噶瑪蘭的番社組織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李信成,200491

 

東勢

    大體上「通事」為官派,「土目」則為社眾公選,由社人擔任。前者設於人口數超過三百丁的大社,主要負責番社的對外及民番關係;後者則普遍存於東勢各社,主要任務為維持村社秩序、處理戶口調查、報官等事宜。「社丁」則為漢籍的會計人員,從事村社的錢糧收取事宜。「佃首」如前述一般,為招墾者的管理頭人,負責招佃開墾、租賦收納、官方任務等事宜。而上述人士多由官方發牌執役,具有官方基層公務人員的性質。[14]

 

    溪北的番社組織規制則如圖五所示,由於沙埔平均分配,由社眾自理,官方並未設置漢人佃首強制招墾,因此西勢的組織形態與東勢有所區別。簡言之,西勢亦存有社丁與各社通土,但卻沒有三籍分墾的「情節」,加上西勢各社人口較少,因而設置一名跨村的「總通事」,由噶瑪蘭人擔當,其地位高過各社土目。但西勢並非各社皆存有土目,諸如人口較少的貓里霧罕、奇立丹、高東、麻芝鎮落四社僅「番耆」(番社長老)代理土目之職,仍由官方給予戳記。[15]此外,鑒於蘭廳初設,日後番漢事務必將加增,為了兼管番漢間的族際事宜,官方便於通土系統之上,另設「總理」一名。[16]

 

    綜上而論,官方在蘭廳建置了一套番社管理的組織系統,使民番間的關係有法可據,不論保留區的劃分、土地租贌、番租收取等皆由官方進行監管;那為何道光、 咸豐年間,噶瑪蘭人仍舊逃不過土地流失及番社經濟衰退的命運而大舉出走、遷移?

 

    簡言之,筆者認為官方在規制社地保護政策的當下,即埋下了社番出走的遠因。如前所述,噶瑪蘭人多以游耕、漁獵等方式維生,收歸版圖後,官方卻「硬是」劃定各番社的生存範圍,迫使原本需要大範圍土地從事「刀耕火種」的社番,必須局限於特定的場域當中;不難想見背後以水稻農業思考邏輯以及傳統封建帝國的產權結構對進行番社環境進行劃定,間接形塑出一塊僅適合水稻農業生產的經濟場域結構。此外,面對不諳農耕的土著而言,加留餘埔的劃分,的確如翟淦所慮,存有漢人混佔的危機;為了避免漢人的土地侵佔,官方便採用三籍佃首的方式招漢佃墾耕、劃定租額,由官方專責經理。然依據黃于玲所示,每甲四石的租額未必得以維繫噶瑪蘭人的維生所需;[17]而實際租額往往依據土地的肥瘠而下上變動,並非全然近似統計平均的四石大租。[18]另一方面,通土、佃首、社丁與胥吏間的私相舞弊,也迫使番社實際能夠得到的租額有限,誠如道光年間仝卜年所言一般:

 

社丁、番佃首等多人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租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脧削,徒有番租之名,而無受糧之寔。甚至鳩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19]

 

面對到公所收租、發放可能存在的剝削情形,道光年間西勢總通事八寶籠向通判呂志恆說明社番與漢人相處日久,通曉漢文,且承租佃戶亦多熟稔,希望大老爺能夠將收租的權益交由村社自理,不再經由佃首收發的程序。然官方以臺島西北部屯地交由社番自理,最終導致流失的結果為由,認為「若聽番自管,恐日久漢奸謀佔,私買、私贌,並埔業歸於無有,官亦無所清查」。[20]並訂立「每屆三十年,呈官清釐一次。凡侵越番埔者,不論從何典賣,一概追還」的保護方式。[21]簡言之,官方認為社地租贌若由其把關,仍可以藉由定期清釐的方式從新設定,將土地歸還社番。然依據詹素娟的考證,道咸年間,番租最終還是歸諸噶瑪人自行經理。[22]

 

    除此之外,餘埔招墾的過程當中,官方亦間接將臺灣西北部階層化的土地關係套用在保留地當中;諸如嘉慶十九年(1814)東勢掃笏社埔地的認墾執照所示:

 

茲據佃人朱生認墾掃笏設埔地一叚,址在本社,東至張桂埔、西至李奠埔、南至番田、北至大圳;現丈壹甲分柒厘參毫壹絲忽,合行給照。為此照給佃人朱生,即照現丈界址管業開墾。定限弍拾年,納租每田壹甲,遞年完納番租谷肆石,佃人運赴該社佃首公所,市斗平量照數交納,取給完單為憑。毋違。[23]

 

即官方在設定之初便將土地以分權的方式進行處理,其出發點希冀以村社取代蘭廳正供與大租的角色,授予番社土地「業」的正當性;與此同時,官方卻也將民間因長期租贌而形成的「業」授與了承墾者。亦即保留制與護番政策規制之初,官方便變相設立一套土地層級關係,致使社番失去主動收回土地的權力;加上租額難以符合社番生計,社番最終仍採取永耕的形式將土地「杜賣」。[24]諸如同治八年(1869)的永招贌永耕指摹(以手掌為印記)字所示:

 

立永耕指摹字西勢抵美福社化番武歹扒,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埔園一叚;址在下社社尾,東至番園為界、西至李獅自園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至大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經丈寔園肆厘正,併竹木什物一應在內。今因缺乏糧食,無力耕種,無奈托中招得李獅觀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備出永耕銀柒大元正,即日仝中交扒親收足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付交觀獅前去掌管,永遠為業,任憑栽種收租納糧。從此立字以後,扒及子孫番等斷不敢翻異套謀取贖之理(底線為筆者所加)。保此園明係武歹扒應得之額,與親疏番等無干,亦無字據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係扒仝場見等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壹紙,付執為炤。[25]



[1]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142

[2] 詹素娟,2001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清代噶瑪蘭的族群土地政策〉,《平補族與臺灣歷史文化論文集,頁125

[3] 嘉慶十五年(1810)楊廷理對噶瑪蘭的漢籍人口進行調查,漳籍約42500餘丁、泉籍250餘丁、粵籍140餘丁。然在荒埔的分配上,掃物等處中心地698歸漳籍;溪州306、葫蘆堵136、掃物大港地100,共542歸泉籍;依山的鹿埔489、柯仔林110,共599歸粵籍。由此觀之,儘管人口比例分配上的懸殊,楊氏仍將不成比例的土地分配三籍;或許可以這樣認為,楊氏透過土地劃分的方式,壓制漳籍在噶瑪蘭的勢力;並以修築備道的方式,提供他籍民人在無需取道溪北地區(漳籍為主)的情況下進入噶瑪蘭,吸引他籍民人移入與漳籍對抗。李信成,〈清代噶瑪蘭土地所有型態及其權利轉移〉,頁71

[4]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頁142

[5] 姚瑩,《東槎紀略校釋》,頁106

[6]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頁125

[7] 至於官方對漢人侵墾致使番業流失的想像,則可理解為清廷對臺灣西北部熟番保護政策缺失的修正。此外,依據黃于玲的論點,「加留餘埔」的設計,實則反映出官方極大化的護番理念。黃于玲,清代噶瑪蘭土地租佃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過程,頁160-164

[8]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宜蘭古文書,第肆輯,頁17-18

[9] 廖風德,《清代之噶瑪蘭》,頁77

[10]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頁149

[11] 李信成,〈清治下噶瑪蘭族「番社」的組織與運作〉,頁93-94。這裡便會出現這樣的一個問題-為什麼噶碼蘭人會願意接受清政府的治理形式,而將土地產權無條件的讓渡給官方規制?似乎從漢人入墾的過程當中看來,噶瑪蘭人不太歡迎這些來自「天朝」的鄰居;而在清治的過程當中,噶瑪蘭地區與統治當局也未存有直接的關係形式(社餉歸併到諸羅地區繳納)。這似乎也說明了這樣的一個事實-對清廷而言,嘉慶以前噶瑪蘭一直屬於化外之民的番區夷地,清政府既沒有治理的打算,也沒有收歸版圖的計畫。但此處清政府通土制建立的過程中,卻未存有噶瑪蘭人反抗的紀錄,彷若官方力量一進入蘭地之時,噶瑪蘭人自願認可清政府規制的合法性。然誠如筆者本文不斷提到的觀點一般,清政府的官僚體系並沒有創造出獨特的制度對地方社會進行規整,而是不斷找尋適當的切入點,以維繫Shepherd所論的治安、財政與經濟等議題。這或許又可以牽扯到歐陽泰精闢的論述,東印度公司在臺灣建立了一套番社的等級體系,並藉由地方議會、贌社等方式確立大員商館的統治地位。歐陽泰,2005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臺北:遠流出版社,頁306-314340-361清政府領臺初期便將明鄭與荷蘭時期的制度加以承續(但在實踐的過程當中進行改良),仍舊透過通事、社商與土目等級地位的賦予(給予戳牌)將村社順理成章的歸併到治理體系當中。換言之,清政府並非騰空式的將通土制度建立在蘭地的村社組織當中,而是在既有的條件下(清初既存的大基隆社通事系統以及荷蘭時期即以建立的番社土目系統)將原先的體系加以合法化,成為官方治理層級的一環。

[12] 大體上分為五股,人數較多的漳籍分其三,泉、粵各分其一;及至嘉慶二十年(1815)共招募佃人826名,佃首必須保結承耕者為務農之人,並依造開墾規則三年起租。張婉鈴,〈清代宜蘭溪南地區和人拓墾勢力與地方社會1804-1895)〉,頁36

[13]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233

[14]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頁127

[15] 溪南各亦存有番耆,但與土目不同的地方在於,東勢番耆的設立並非用已代替土目,而是在收成之際會同通事、社丁、土目前往民莊,向漢佃收取租稅錢糧。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頁127

[16]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頁127

[17] 依據黃于玲的推論,假若番租定為四石,西勢平均每人0.2177的土地,每年僅收0.87石的租額,著實難以滿足社番一年之所需;而東勢共有1,255.2的餘埔,然卻存有3,307名(1820年資料)的社番,平均起來每人也僅分配到1.52石的租額;不免迫使番社必須開墾(招墾)番界內的土地,繼而將社番再次侷限於水稻農業的生存領域當中。論及「加留制」為何忽略社番生計的問題,黃氏亦提出相當精闢的見解,認為清廷與噶瑪蘭人的關係不若西北部屯番制般受到統治當局的重視,致使官方低估噶瑪蘭人的生計所需黃于玲,清代噶瑪蘭土地租佃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過程〉,164-165然筆者認為「加留地」之所以如此創設,主要與統治當局的族群政策有所關聯,一來官方希冀藉由荒埔劃分的方式引進他籍移民制衡漳籍,因此無法將溪南荒埔全部劃歸為保留區;二來溪北地區由於拓墾甚早,荒埔皆為漢人所佔,加之負責規制的楊廷理僅領有知府空銜,卻無調兵實權,倘若逕自將土地劃歸餘埔,難保不會激起民變;因之以漢人尚未侵入且不利農耕的沿海地區作為餘埔。或許可以這樣認為,加留制的建構可視為主理官員對情勢判斷後所進行的選擇。

[18]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頁130

[19] 轉引自黃于玲,清代噶瑪蘭土地租佃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過程,頁168

[20] 姚瑩,《東槎紀略校釋》,頁108

[21] 同上引書,頁109

[22]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頁132

[23]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宜蘭古文書,第肆輯,頁15-16

[24] 官方雖言三十年進行清釐,如前所載認墾掃笏社埔地的朱生,應於二十年後的道光十四年(1834)重新向官方申請認墾;但在筆者的查找過程當中,卻未出現相關的認墾文書。此外,筆者查找宜蘭古文書以及國家文化資料庫(http://nrch.cca.gov.tw/ccahome/)所載之認墾文書,亦未發現約期至而重新認墾的記載。甚或劉銘傳清丈之時,將加留地的「業」授與認墾漢人,諸如「同治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給佃戶洪祐認墾打那岸社埔地執照」及後續「光緒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給田主洪祐羅東堡打那岸庄田地丈單」可資為證。宜蘭縣立文化中心,宜蘭古文書,第貳輯,頁60-6169-70

[25] 同上引書,頁87-88

台長: 旅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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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剛
很不錯的分享~~!
2020-02-25 14:51:3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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