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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3 14:22:31| 人氣3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子 曰:非 禮 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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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法務局的「非禮勿言」有感

                    陳英明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六期 03.09.2008

  《論語》 「卷六 顏淵第十二」:
  顏淵問仁。子曰:「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顏淵曰:「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意思是:不合符禮教的話不能說,不合符禮教的東西不能看,不合符禮教的事不能做。
  八月三十一日《澳門日報》刊登了一篇法務局的供稿《子曰:非禮勿言》,稿中說: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法》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每個人均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把自己心裡所想的意思透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例如針對不同的社會現象,居民可在報章上評論、在電臺上發言,又或在研討會上發表自己的見解等。可是,濫用言論自由,批評他人時故意或過失地踰越了應守的界線,一旦侵害了他人名譽,便有可能惹上官非。所謂名譽,是指一個人(包括法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侵犯他人名譽,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或侮辱罪……
  文中最後說:互聯網的使用越趨普遍,透過這片平臺,訊息的傳播更為便捷。然而,透過社會傳播媒介誹謗或侮辱他人(例如透過互聯網、報章、雜誌),散佈虛假消息、誣衊他人,更會觸犯公開及詆譭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儒家之道認為,仁者總要克己復禮,非禮勿言,正是「仁」的體現之一。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應以禮相待,切勿一時意氣出口傷人,既失身份又可能惹上官非。
  子曰:非禮勿動
  不能不說,這是一篇引經據典意欲教育澳人的好文章,尤其是教育那些有能力透過互聯網、報章、雜誌散佈虛假消息、誣衊他人之人的好文章。其文,不知與日前《澳門勞動報》何興國先生因為批評澳門存在黑工,而批評政府某些部門,結果據說是一個辭不達意的「請」字,被有關官方指控為「誹謗罪」有關。但筆者受其啟發,感覺法務局的文章裏要是再有對高官們告誡的部分,就會更加完美,為此,筆者決定為其添加幾筆,權作「添足」。
  澳門前高官歐文龍,廉署官員就曾指證歐文龍搜一点三億發現受賄紀錄,被判二十七年徒刑。
  記得,有澳門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判刑之重在澳門極罕有,但也不能簡單評論判刑是否合理。相信這次判刑符合公眾期望,也起警惕作用。
  因為以歐文龍犯罪時所處的官位,以及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信法官衡量其罪行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後,才作量刑,因此起到警惕作用以外,澳門徒刑上限為三十年,餘下的可能留待刑事偵查機關下一階段調查後,再作量刑。根據終審法院的判刑,歐文龍共有五十七項罪名成立。如果把每項罪名判處的徒刑累計,總刑期高達二百三十年,歐文龍「三世人」也坐不完。按照澳門刑事制度,徒刑上限為三十年,這次不同罪名的徒刑同期執行達廿七年,在澳門已屬重判。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以歐文龍犯下的滔天大罪,嚴重損害了澳門整體利益及特區政府的威信,重判應屬恰當。個人覺得這次終審法院的判刑很有「智慧」,因為這宗「世紀巨貪案」可以判監廿八年、廿九年,甚至三十年也不為過。
  現在有三年「空間」,那就「容許」刑事偵查機關可以繼續深入調查歐案下一階段,使調查未致於失去意義。換言之,假如刑偵機關繼續拿出鐵證,歐文龍是有可能被加判至三十年的監禁上限。
  澳門律師飛文基表示,以歐文龍的情況,實在很難判斷廿七年徒刑是否合理。在澳門來說,廿七年徒刑是很重的判刑。然而,歐文龍犯罪嚴重,身為高官,加上道德和政治等因素,更要罪加一等。法官在量刑時也會考慮其罪行對社會及公共利益帶來的損害,所以判處較重的刑罰很正常。
何謂非禮勿動?儒家之道認為,仁者總要克己復禮,非禮勿動,正是「仁」的體現之一。日常生活中,高官與權利之間,應以禮相待,切勿貪欲爆發,既自取其辱,又可能惹上牢獄之災,還可能搭上家人。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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