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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03 19:26:01| 人氣4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摧毀古蹟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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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政經系 助理教授 劉孟奇

今年一月廿三日在中國時報上有一個報導:建廟已有二百六十年的屏東市海豐三山國王廟計畫重建,有文史學者聽聞此事,四處呼籲,希望將這座古廟列為古蹟,但是就在奔走之際,廟方已經展開拆除工程,而使得學者大感「扼腕」。

我的猜測是,學者的活動可能正加速了古廟被拆除的速度。因為目前在台灣,古厝或古廟的所有者最畏懼的就是被「列為古蹟」;一旦他們聽到祖宅、祖廟面臨古蹟勘查與指定的風聲,絕對非連夜拆除而不能心安。而造成這個現象的禍首,就在於原本是為了保護古蹟而制定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根據1982年公佈實施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一旦你家被指定為古蹟,那就是一連串災難的開始。如果今年颱風掀掉三塊屋瓦,你能不能自己修復?答案是:不行!因為第三十條規定:「古蹟之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否則就要面對最高五萬元的罰款。不只於此,在找這三塊屋瓦時,你還必須注意到第三十五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不得變更,如因故損毀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否則又要面對最高五萬元的罰款!

你嘆了一口氣:一、兩百年前的屋瓦,要去哪裡找?而且還有一群專家學者認為只要你沒有「遵古仿製」,就是損毀古蹟文化價值的罪人!想來想去,還是拜託古蹟主管機關來進行這麼困難的修復工作吧。承辦人員勉為其難的接下了這個燙手山芋,因為他知道即使找得到師傅,他還得符合採購法的公開招標規定,免得有圖利他人之嫌。運氣好的話,三片屋瓦終於在一年後來了,但同時下一個颱風又吹掉了五片屋瓦!

我們真的不能不同情這些古蹟的所有者。既然是古蹟,就不太可能是什麼舒適的居住空間,甚至經常要面對建材腐朽老舊造成的安全問題。而一旦被指定為古蹟,他們不但從此不能改善任何設施,連基本的修繕都要被層層法令綁手綁腳。考慮到台灣地震多、颱風多的現實,將心比心,我們何忍苛責他們聞「古蹟」之名而色變?

經濟學的重要洞見之一是:人的行為會因為誘因而產生改變。任何公共政策,不管立意多麼良善,如果沒有提供適當誘因以激發人自願達成政策目標,往往會事與願違。很顯然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提供的恐怕是鼓勵古蹟所有者儘早摧毀古蹟的誘因,而果然也造成了這廿年之間台灣古蹟保存每況愈下的結果。

更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是否能因為保存古蹟具有社會效益,就肆意侵犯人民的私有財產權?每當有專家學者熱心奔走,想要將某棟建築列為古蹟時,他們是否同時也考慮到要如何補償建築所有者蒙受的損失?我們不能不嘆息:如果在廿年前,意圖保存古蹟的政策制定者就能夠思考如何創造適當的市場,讓社會大眾從古蹟文化價值上獲得的外部效益得以轉移到古蹟所有者手中,而不是一昧訴諸粗暴的管制與訓誡手段,台灣古蹟又何須面對一場無謂的災劫?


台長: 黑咖啡&白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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