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4-16 14:56:21| 人氣3,7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奢侈稅三讀通過後關於房地產的分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有關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5日所三讀通過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俗稱之奢侈稅,其與不動產交易所有關之條文如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 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其餘如小客車等省略……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  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  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四條: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第七條:特種貨物及炎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報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十八條:納稅義務人屆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廿一條: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廿二條: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第廿五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廿六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報載所謂的最快六月一日上路,實應待行政院公佈後始得知曉,而實際執行方式亦需待財政部定出施行細則後才更明確。

但可以看到,很多人誤以為的溯及,其實在第三條第三項寫的很清楚:「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所以報上所謂的溯及,依照這條的情形就是如果六月一日實施了,而賣方要賣房子,但房子取得未滿二年,就要繳成交總價百分之十的奢侈稅了!

另外,此次還有增加所謂的人頭條款,也就是第廿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因為第五條免稅的部分中,有一項就是「自用」,而若以符合規定的「人頭」去做買賣避免發生奢侈稅的話,抓到的罰則就是三倍以下的應繳稅額了!!

不過若問筆者對房市的看法,仍然是「市場機制」,現今原油一桶要過一百美金,台幣對美元是一比二十九、二十八,股市也在八千多點、利息仍屬相對低檔、兩岸情勢不斷和緩的情形下,何以房價要下跌?

但是大型開發案多的地方如三峽、淡水、新莊,已經把已開發後的未來價炒上去的,就難免要回檔下修了!

後附: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的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是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稅法28)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土地稅法28)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稅法28-1)
  4.被徵收之土地。(土地稅法39)
  5.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土地稅法39-1)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土地稅法39-3)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得申請不課徵 ) (土地稅法28-2)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2.1)

 

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銀行法相關內容:

銀行法第 74 條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
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修正前,投資總額及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其投資總額占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比率及對各該事業投資比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第 75 條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商業銀行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第三十三條之一銀行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台長: 李季鴻
人氣(3,730)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房地產法律知識 |
此分類下一篇:不動產經紀業關於奢侈稅的Q&A
此分類上一篇:房仲成交實價登記 尋求翻案?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