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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1 15:10:39|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修正﹁關稅配額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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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我加入WTO後實施關稅配額制度,財政部將修正﹁關稅配額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以使廠商在配額轉讓時,履約保證金之發還規定更臻明確。本次擬具關稅配額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等三條。

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權利人或受讓人得向核配機關(構)申請發還履約保證金情形,並為因應實際情形需要,增加授權財政部得訂定未進口餘量不足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之一定比例者,得視為全數進口之規定,期使法規更臻明確周延(第十一條之一)。

二、為使配額部分轉讓時,權利人及受讓人之權利義務關係能予明確釐清,並利於核配機關執行,將修正配額轉讓時,同時按轉讓數量比例辦理履約保證金之移轉手續,並增訂權利人及受讓人申請部分轉讓時,原核配之機關(構)得分別按轉讓數量及原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扣除已進口與轉讓之餘量重新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條文第十一條)。

 三、配合履約保證金之發還規定,擬增訂第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因此將刪除相關規定(條文第十條)。

 為因應我加入WTO後實施關稅配額制度,財政部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關稅配額實施辦法」,另為配合食米改採關稅配額制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修正該辦法第十三條有關米及米食製品展期規定。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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