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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1 15:08:53| 人氣1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及物流中心自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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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擬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其餘經海關核准轉運之轉口貨櫃(物),海關則得核准直接運往儲存一般出口貨物之貨棧,在關員監視下辦理裝櫃、打盤作業。

 為配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的修正,財政部將進一步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並於昨公布草案內容。

 財政部表示,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自主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以來,迄今僅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一次,為使保稅倉庫專責人員加強注意不得進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並配合「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內容修正,存儲毒性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須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將修正條文第六條,增加相關不得進儲貨物之規定。

 配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之修正,已採負面規範方式,本次將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其餘經海關核准轉運之轉口貨櫃(物),海關得核准直接運往儲存一般出口貨物之貨棧,在關員監視下辦理裝櫃、打盤作業。

 為有效稽核控管,將明定保稅倉庫實施自主管理應與海關電腦連線供遠距查核;應業者需求,將增訂保稅倉庫專供存儲修造船艇器材及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者,其申請自主管理,得不受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之限制;配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內容修正,財政部將增加自用保稅倉庫之設立,應具備自主管理之條件。

此外,配合「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內容修正,本次修正將刪除以登記經營物流為主要業務規定,增列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資本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億元之規定,並增訂以自主管理為設立登記條件;為有效稽核控管,將明定物流中心實施自主管理應與海關電腦連線供遠距查核。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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