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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1 15:05:49| 人氣2,6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口報單申報錯誤審核更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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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正「出口報單申報錯誤審核更正作業要點」,依規定,出口報單各項申報錯誤情形,由貨物輸出人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如其錯誤之發生係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為之。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新台幣二○、○○○元以下之限制:(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者。(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營業人外銷貨物出口報關資料查詢表」或「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等證明文件者。(三)涉及沖退原料稅者。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予受理:(一)其變動金額在新台幣二○、○○○元以下者。

  (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者。

  (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者。

  (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者。

  (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者。

三、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於出口貨物放行後,發現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應依下列規定之期限申請更正:

  (一)外銷品沖退稅案件以六個月內申請為限,其餘案件以四個月內申請為限,逾期不得更正,且申請以一次為限。但下列情形除外:

    1、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者。

    2、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營業人外銷貨物出口報關資料查詢表」或「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等證明文件者。

  (二)上述六個月或四個月期限之計算,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者,自海關第一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之翌日起算;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者,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算至屆滿六個月或四個月為止。

四、出口地海關依據「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附表)審核更正出口報單。表列顯屬筆誤者,亦得由海關經辦沖退稅單位於辦理沖退稅時認定並逕於出口報單副本更正。

七、(刪除)。

八、為維護通關檔資料之正確性,出口報單資料經更正後,應更改電腦通關檔;更改後之稅則號別涉及輸出規定變更者,亦應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九、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案件,除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其屬特殊情形者,各關稅局得斟酌情形逕行核定更正之。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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