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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7 04:39:43| 人氣1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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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正「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起實施。依規定,通關作業包括下列各款:
(一)一般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指進口運輸工具載運入境,暫時卸存海關指定之進口貨棧或貨櫃
集散站之貨物,辦理轉船(機)出口之通關程序。
 (二)船用品轉口通關作業:指進口運輸工具載運入境之船用品,辦理轉送其他航行國際船舶使
用之通關程序。
  (三)溢卸貨物轉口通關作業:指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因運輸業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
轉口之通關程序。
 (四)海空聯運貨物轉口通關作業:指海運載運入境之貨物轉由空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五)空海聯運貨物轉口通關作業:指空運載運入境之貨物轉由海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六) 空運經內陸轉口通關作業:指空運載運入境之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轉由其他關區空運出口
之通關程序。
(七)境外航運中心轉口貨物轉口通關作業:指境外航運中心由海運載運入境之轉口貨物轉由海
運或空運出口,或海運、空運載運入境之轉口貨物轉境外航運中心由海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三、載運轉口貨物入境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應於進口貨物艙單以轉口貨物申報並依格式報明各欄。但除下列各款應據實詳細申報貨物名稱或稅則號別前六碼外,其他貨物得以一般貨物(GENERAL CARGO)統稱申報:
  (一)菸、酒。
  (二)武器。
  (三)彈藥。
  (四)毒品。
  (五)危險品。
  (六)中國大陸出產之農、漁、畜產品、食品。
  (七)存放於管制區外之轉口貨物。
  (八)船用品。
  (九)海空聯運貨物。
  (十)空海聯運貨物。
(十一)空運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貨物。
(十二)有害廢棄物。
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武器及彈藥不得在境外航運中心進行轉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大陸地區物品,屬關稅配額項目
之農漁畜產品者,不得利用臺灣地區通商口岸報運銷售至第三地區。但經由海運或空運轉口者(不
含海空聯運及空海聯運)或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者,不在此限。
八、設在國際機場管制區外兼營轉口貨物之貨棧,進行轉口貨物之拆包、分批、加貼航空標籤作業,應由運輸業者以「轉口貨物裝櫃(盤)申請書兼計畫表」(空運)書面向海關申請核准於轉口貨物專用倉間內為之。
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管制區內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貨棧,進行轉口貨物之拆包、分批、加貼航空標籤或重整作業,應由運輸業者以「轉口貨物裝櫃(盤)申請書兼計畫表」或重整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核准於轉口貨物專用倉間內為之。但空運轉口貨物申請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其他空運關稅局出口者除外。
九、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
武器、彈藥、毒品、危險品等轉口貨物限於原港口或原機場出口。
十、轉口貨物裝運出口時,其載運之運輸業者應填具轉運申請書(海關格式編號:關0一00三),並報明其類別(一般轉口【含空運經內陸轉口】:T2、船用品:T4、溢卸貨物:T5、海空聯運:T6或空海聯運:T7)向貨物存放處所所在地關稅局申請核發轉運准單,憑以辦理出倉(站)裝運出口手續。
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或空運轉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其他關稅局出口,運輸業者應事先訂妥出口班機(船隻),取得託運單之主、分號(裝貨單號碼)並於轉運申請書海關規定之欄位報明。
空運一般轉口貨物在原機場出口或由卸存之機場直接以空運方式轉運其他空運關稅局出口者,依空運關稅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十一、轉口貨物需轉運至其他關稅局出口者,除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外,並應依海關規定之貨物控管
作業辦理:
(一)海空聯運或空海聯運貨物:
1、以整裝貨櫃裝運者,得以船(機)邊提櫃(物)方式辦理,並經海關檢視貨櫃號碼無訛與
貨櫃構造及裝置無異狀後加封轉運,必要時海關得予開櫃查核貨名及數量並視需要派員押
運。
2、以非整裝貨櫃裝運者,應於關員監視下裝入保稅卡車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加封轉
運,必要時海關得予查核貨名及數量並視需要派員押運。
3、運輸業者應依起運地關稅局指定之轉運路線及時間運達目的地關稅局,其載運途中不得無
故逗留或繞道他處。逾時到達或不依路線行駛者,運輸業者應以書面向起運地關稅局提出
說明。
(二)海運貨物由卸存港直接以海運方式轉運其他海運關稅局出口者:承載海運方式轉運貨物之運輸業者應繕具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註明轉口貨櫃)並檢同轉運准單,經起運地關稅局稽查單位核准並經關封,憑以辦理裝運及卸船作業。
同一轉運准單之貨物,運抵目的地關稅局後應卸存同一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或貨棧內,不得分置。轉口貨物於運抵目的地關稅局時,應直接進入轉運准單目的地欄所載之碼頭(機場)或內
陸集散站或貨棧,經海關駐庫關員簽收貨櫃(物)運送單或海上走廊貨櫃清單,依規定辦理加
封或押運裝船(機)出口。其須裝櫃(打盤)者另由關員監視裝櫃(打盤)。
經海關核准之海空(空海)聯運或空運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貨物,其須裝櫃、打盤者,海
關得核准直接運往儲存一般出口貨物之碼頭(機場)或內陸之集散站、出口貨棧,在關員監視
下辦理裝櫃、打盤作業。
十六、海空(空海)聯運或空運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貨物於海關辦公時間內申請轉運者,得申請優先通關。海關核准後應立即派員優先辦理通關手續。如需於上班時間外完成通關手續者,應於海關辦公時間內申請核准。
海空(空海)聯運貨物得經海關核准,變更貨物原包裝及標記。但不得變更其原產地標示。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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