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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1 17:21:48| 人氣2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訂定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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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訂定「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先放後核案件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補稅通知應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納稅義務人,應補稅款以核定一次為限。補正減免稅證明文件期限,則以貨物放行後四個月為限,有正當理由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一年,未在規定期限檢具減免稅證明文件者,將沒入其保證金。

為加強欠繳稅款及罰鍰案件之徵起,維護租稅公平,關稅總局特訂定該要點,並要求海關關員注意稽徵期限,以避免逾期補稅;關稅及海關代徵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滯納金及利息,亦應仔細核算,務求確實無誤。

 要點規定,關稅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不依規定期限繳納者,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將照欠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欠繳案件即將屆滿五年徵收期限者,應於收到移案單後,連同相關資料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如認為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為不當者,應即終止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函請停止執行。

 至於收到執行憑證後的清理執行作業,海關為定時查核各執行憑證之欠繳人有否新財產可供執行,原則上每半年經電腦自動調查財產,必要時將酌增查核次數,若查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立即檢附執行憑證再次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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